2025年6月16日,值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四周年之际,重磅发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原文链接:四周年特辑│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心代理的三起案件——“有偿虚假刷指数”不正当竞争案 、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权益归属案、短视频平台被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荣登典型案例榜单,展现我所知产团队在数字经济、网络平台治理、数据权益保护等前沿领域的持续深耕与卓越实绩。
“有偿虚假刷指数”不正当竞争案
认定非中立性技术侵权 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竞争
——“有偿虚假刷指数”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及案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讯公司)提供百度指数和百度推广服务。百度指数系以百度海量网络行为数据为基础的数据分析平台,某网讯公司运用某个关键词在百度的搜索规模、区间段涨跌态势以及相关新闻舆论的变化,以及关注这些词的网民群体的特征、分布等,形成数据分析。百度推广账户是指在百度推广平台上注册的账户,通过该账户可以进行百度搜索推广、百度信息流推广、百度网盟推广等多种广告投放,是企业或个人进行网络广告投放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广告主实现品牌宣传、产品推广、流量引导等目标。被告广州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济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提供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百度、抖音、微博等推广营销、下拉词营销、指数提升等多项服务。被告接受客户有偿虚假刷百度指数的委托后,通过技术手段将特定搜索关键词在百度指数的数值予以提升。同时,被告从事了利用第三方主体资质注册的百度推广空户的买卖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破坏了互联网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百度指数无论作为某网讯公司提供的服务,还是为一般公众提供检索查询,均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没有获得互联网经营者许可的情况下,故意逃避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督,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原告服务器产生了不真实的搜索记录,造成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失准,对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产生妨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提供“百度套户”服务,实际是为他人的违约提供帮助,以达到规避某网讯公司管理的目的,此种通过扰乱正常网络经营活动而获取利益的经营模式,只会增加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成本、影响排序模型算法的训练和迭代,对促进互联网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益均无益,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最终酌情确定被告广州某公司和济南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大数据分析的“刷指数”行为,以及买卖百度推广账户的“套户”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发展,用户以及用户数据等要素成为互联网经营者盈利的关键,但部分经营者为牟取利益利用新技术手段模拟人工点击方式干扰平台经营者数据分析,损害了健康有序的网络秩序,阻碍了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刷指数”行为和将第三方注册后没有使用的空户进行买卖的“套户”行为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利于规范数据竞争行为,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了相关互联网行业普遍认同和遵守的行为规则,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和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权益归属案
明确新领域权益归属规则 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权益归属案
【案号及案由】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035号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浪某某公司、李某、游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某(艺名为浪某某大胃王)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复印件),约定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出版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与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等内容。2020年7月14日,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游某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此前,游某为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23日,李某向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宣称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期限将至,李某决定不再延长续签艺人经纪合同,即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同年8月21日,李某向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告知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终止,结清款项,立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并不得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商业活动、招揽艺人等。2020年7月23日和2021年11月26日,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先后委托公证机构对抖音、快手账号以及微信中以“浪某某”为名称的短视频进行了公证保全。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证明案涉“浪某某”抖音、快手账号系公司资产,向法院提交了与游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其损失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举示了其损失巨大的相关账册。游某和浪某某公司对相关证据均不认可。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相关抖音、快手账号归属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游某、浪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连带赔偿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名为“浪某某”“lang*****x”的抖音、快手账号归属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驳回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游某和浪某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游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游某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虚拟财产,但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浪某某公司和游某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游某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浪某某”权益归属认定的案件。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但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该案裁判对于探索网络直播账号的价值本身,以及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利归属,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短视频平台被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明确新领域权益归属规则 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权益归属案
【案号及案由】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035号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浪某某公司、李某、游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某(艺名为浪某某大胃王)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复印件),约定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出版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与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等内容。2020年7月14日,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游某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此前,游某为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23日,李某向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宣称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期限将至,李某决定不再延长续签艺人经纪合同,即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同年8月21日,李某向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告知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终止,结清款项,立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并不得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商业活动、招揽艺人等。2020年7月23日和2021年11月26日,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先后委托公证机构对抖音、快手账号以及微信中以“浪某某”为名称的短视频进行了公证保全。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证明案涉“浪某某”抖音、快手账号系公司资产,向法院提交了与游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其损失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举示了其损失巨大的相关账册。游某和浪某某公司对相关证据均不认可。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相关抖音、快手账号归属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游某、浪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连带赔偿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名为“浪某某”“lang*****x”的抖音、快手账号归属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驳回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游某和浪某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游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游某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虚拟财产,但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浪某某公司和游某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重庆某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游某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浪某某”权益归属认定的案件。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但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该案裁判对于探索网络直播账号的价值本身,以及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利归属,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短视频平台被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必要措施兼顾技术进步 行为保全防止损害扩大
——短视频平台被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号及案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某甲科技公司、重庆某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某丙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某甲科技公司、重庆某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某丙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的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动漫作品在腾讯视频平台播出,系热播剧。腾讯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忆某漫剪”等抖音用户在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APP平台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斗罗大陆》的视频,且播放量较大。抖音平台称其2020年拦截违规视频内容超过2.64亿条。深圳某丙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甲科技公司、重庆某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等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知-删除”规则系在特定技术条件之下,基于平衡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而制定,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必要措施的界定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在现有技术能实现过滤、拦截等功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则平台在知道新侵权视频仍在不断上传的情况下,其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则是理所当然。必要措施的内容并非固定的、不变的、机械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与发展的,必须兼顾技术发展现状及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当新的技术出现且该新技术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新的技术纳入必要措施范畴。法院遂支持了深圳某丙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甲科技公司、重庆某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不断上传的诉前禁令,该禁令从立法目的及条文原文出发,论证并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下动态界定“必要措施”的裁判规则,及时回应规制平台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的司法需求。本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其确立的相关司法理念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次三案入选,是坤源衡泰知识产权实务能力的又一次集中呈现,也进一步拓展了近年来在典型案例体系中的累积成果。
此前,团队代理的“文心一言”AI名称保护案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回应了人工智能语境下商品名称权益保护的新型争议;“磐石保税维修案”则成功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在商标使用合规与涉外维修制度边界上提供了示范样本;更早前,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选的“2024年度杰出交易大奖”中,团队承办的“腾讯诉快手《庆余年》侵权案”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唯上榜的标杆性案件。多项高含金量案例接连获选,彰显了坤源衡泰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专业深度与广泛影响力,亦是西部地区律所在新兴技术、平台治理等热点领域的重要专业力量。
面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平台经济、虚拟资产等技术演化带来的法治挑战,坤源衡泰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心始终坚持“服务国家战略、护航科技创新、回应市场前沿”的专业定位,长期深耕于司法规则创新与产业实践融合之间。
未来,坤源衡泰知产团队将继续锚定“以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为核心使命,主动参与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治理和平台规则重塑等关键议题,为现代化产业体系注入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