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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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江应

冉江应

执业律师

联系方式:18325135859 教育背景:湘潭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等 执业经历: 冉江应律师自工作以来,承办上千件民商事诉讼、非诉法律服务案件。曾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地辰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供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森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她始终以高度责任感对待每一件案件,不分标的大小、客户高低,均倾注同等专业心力,严谨作风赢得客户亲笔感谢信;她亲和友善、善于倾听,能快速建立有效对话。在专业层面,她善于梳理全局脉络、精准捕捉争议焦点,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客户提供既合法合规又贴合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真正实现专业价值与客户满意度的统一。


代表业绩

【(2025)渝0106民初7486号、7488号、10353号:重庆供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欧进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彬、张人天、彭俊、徐维民间借贷纠纷三案】

代理过程阐述:供销公司与欧进源公司签订三份车辆销售合同,供销公司按约支付了购车款,但欧进源公司未交付车辆,进而供销公司提起了三个诉讼。冉江应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了解到欧进源公司已无清偿能力,进而将欧进源公司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均列为被告,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经过努力,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成功为客户挽回422.5万元的损失。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在基础诉讼阶段(一审)即实现了债务确认与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实属一场颠覆惯例的诉讼实践;实践中,追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普遍存在一个前提:即追索股东责任,往往需经历先执行公司主体、再追加股东的多轮诉讼与执行,不仅耗时费力,也给股东转移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冉江应律师后将此案例的诉讼策略撰写成一篇公众号文章【案例思辨|基础诉讼阶段直接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起“假买卖真借贷”纠纷的办理思路】以及分享在小红书平台,获得了很多律师同行的好评,甚至很多外省的客户找到冉江应律师的联系方式,询问本案的诉讼策略。

【(2025)渝0154民初1869号: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过程阐述:上海电子院与两江公司曾签署9份指向不同法律关系的协议,两江公司在诉讼中否认实际履行的是《合作协议》,而是另行签订的9份合同,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另行签订的9份合同,而非合伙协议,那么对上海电子院来说维权成本、维权周期将极高,至少要提起9个诉讼。冉江应律师接受上海电子院的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将事实细化至每一个履约节点,不厌其烦地追问细节,捕捉庭审中对方不经意间的表述,整理出上千页证据材料,庭后撰写了14页的代理意见,层层印证双方实际履行的正是《合作协议》。最终,法院采纳了冉江应律师的观点并判决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合伙协议,应该根据合伙协议分配利润,成功为客户追回近300万元的合伙利润。

【(2025)川1681民初2208号:华蓥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卓欣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代理过程阐述:丰绿公司与华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丰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华蓥公司以抽逃出资为理由起诉丰绿公司股东、高管等20多个主体,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丰绿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高管协助抽逃出资的责任,冉江应律师代理本案股东、高管共13人,经过扎实的证据准备与华蓥公司的多轮谈判沟通,华蓥公司最终撤回起诉。

(2025)渝0107民初49830号:重庆荣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

代理过程阐述:荣实公司和化医集团在2022年存在借贷往来,荣实公司主张化医集团的借贷行为系抽逃出资。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荣实公司在2003年进行了公司化改制,之前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而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于改制前,鉴于荣实公司的全民所有的性质,本案是否能够适用《公司法》存在争议,《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全民所有的注册资金,二者存在质的区别。本案开庭后,冉江应律师撰写了多页代理意见,详细论证本案不能适用《公司法》以及系真实的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荣实公司起诉,成功为化医集团挽回500万元的损失。

【(2024)渝0106民初18697号:重庆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过程阐述:建工四建承包了交运物流基地项目,交运物流起诉建工四建索赔工期赔偿近2500万元。冉江应律师接受委托后,搜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施工期间天气异常(雨水、高温)且属于疫情期间,这些事项都应当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不能主张工期延误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交运物流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客户挽回近2500万元的损失。

【(2024)渝仲字第285号:重庆森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过程阐述:重庆森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森盛公司按照该合作协议进场施工,后双方办理结算,但兄弟公司基于“背靠背条款”拒不向森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冉江应律师就本案整理了高达700页左右的证据材料,同时查找大量案例检索以及法律规定,撰写了10多页的代理意见论证“背靠背条款”无效,付款条款应成就,仲裁委采纳了这一观点,裁决兄弟公司向森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近150万元。

【(2023)渝01民初1101号:彭娟与唐维、曾项熙、胡道治、重庆椿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代理过程阐述:彭娟与案外人投资合同纠纷一案,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但案外人并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后彭娟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中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冉江应律师在终本后选择接受客户的委托,查找大量案例以及翻阅法律条文,决定向一中院申请追加案外人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被一中院驳回后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追加案外人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及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案外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功为客户实现近200万元的债权。

【(2023)渝05民终7143号:侯雪梅与秦泽玉买卖(担保)合同纠纷案(刑民交叉)案】

代理过程阐述:侯雪梅因出具承诺书被认定为担保,一审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冉江应律师作为侯雪梅的二审程序代理人,提出该案因涉及传销,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收集该案涉及刑的大量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以及申请二审法院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函调有关涉刑的判决书等证据,二审法院先中止审理,刑事判决生效后驳回了对方的起诉,为当事人挽回了近50万元的损失。


代表客户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市渝地辰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