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业绩
Ø担任王某盗窃罪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一审判处8年有期徒刑,通过辩护人的积极沟通及争取,二审法院乌鲁木齐铁路中院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Ø担任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人,在辩护人的争取下,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最终不予批捕。
Ø担任董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人,通过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与论证,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Ø担任杨某诈骗罪一案辩护人,在北碚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十二年的情况下,通过有效辩护方案,北碚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八年六个月。
Ø担任张某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的辩护人,在渝中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十四年的情况下,通过有效辩护,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最终判决十年六个月。
代表客户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长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职务
公安部首批“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西南大学司法改革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