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业绩
【戴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戴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公诉机关指控收购制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甲醇、乙醇废有机溶液(经认定系危险废物)数百吨,掺入其他化工原料调和成合成燃料“锅炉油”出售牟利,并雇佣他人参与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直接倾倒于厂区及周边自然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公诉机关指控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情节严重,一审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戴某不服提起上诉。
代理戴某后,我方针对指控证据体系与定罪量刑依据展开精细化辩护:一是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系统性质证意见;二是针对指控危险废物数量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并从污染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层面论证不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后果证据不足,并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上诉后,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数量及危害后果等方面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危险废物数量由322.08吨核减为168.62吨,并采纳辩护人关于环境污染程度及后果证据不足、应予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实刑改为缓刑,当事人免于收监执行。
【谭某某盗窃案】
谭某某长期在二手车行从事车辆销售工作,案涉宝马车由车行实际经营者出资购买、登记在谭某某名下代持。谭某某因经济拮据,未征得经营者同意,擅自将登记于其名下的案涉车辆变卖,得款29.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我方紧紧围绕本案定性争议展开辩护,主张谭某某系车行“准员工”,其在车行的工作内容、报酬方式与普通员工无异,其利用职务便利处置单位财物,应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而非以秘密窃取为特征的盗窃罪。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外卖订单等新证据,论证谭某某在车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员工身份,并推动当事人家属退赔损失、取得谅解。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谭某某系车行“准员工”,改判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撤销原判盗窃罪定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减为二年,通过二审举证与坚定的定性之辩,最终实现了罪名变更、刑期大幅缩减。
【浙江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电力咨询有限公司、黄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浙江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居间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居间促成其中标某配网物资框架招标项目,按中标总金额15%收取居间费,框架招标按实际签订合作金额多退少补。后浙江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实际签订合同金额低于预期(1500万元)为由,起诉要求重庆某电力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某某退还已付居间费79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我方代理二被告应诉,围绕居间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报酬计算基数、合同未完全履行之归责展开答辩。二审期间,集中围绕举证责任分配与产品质量进行答辩,形成完整抗辩体系。一审法院采纳答辩意见,认定被告已完成居间服务、有权收取约定居间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该案成功为当事人免除原告主张的全部退款及利息责任,并促使原告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代表客户
重庆能久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乾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学术成果
曾发表《<监察法实施条例>颁行的价值、亮点及展望》一文,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