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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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

魏巍

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19936020503 教育背景:2016.9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硕士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及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经历

魏巍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020年入选重庆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律师名录。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调解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调解中心、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重庆市涉外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重庆市渝中区律工委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渝中区知联会理事。

长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民商事业务,专业侧重于争议解决,专业侧重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专业领域,担任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经开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南部新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西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招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办理各领域民商事诉讼案件数百件,代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代理数件再审申请人在最高院再审案件,并最终获得最高院改判判决。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娴熟,实践经验丰富,深受委托人信赖。


代表业绩

【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地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再审案】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地科投资公司联合竞买北碚区温泉谷项目宗地,约定土地出让金按99%与1%的比例分担;后重点工程公司将其99%权属份额挂牌转让给地科投资公司,挂牌底价4.4451亿元,地科投资公司缴纳8800万元交易保证金后,经三次延期仍拒不付清剩余交易价款3.5651亿元,重点工程公司依法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地科投资公司遂诉请返还保证金、交易款等合计1.31亿余元,二审改判重点工程公司返还6100万元。魏巍律师作为重点工程公司再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保证金依约转化为违约金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违约金调减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以及守约方损失的举证责任组织证据与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恢复一审判决效力,认定88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资金占用费1321.33万元不予返还,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约6100万元。

【重庆两江新区新南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涉重庆市南开两江学校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承包方中机中联主张结算总价6.79亿元、欠付工程款1.81亿余元,并主张就工程折价价款优先受偿。魏巍律师作为被告新南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导工程结算司法鉴定的质证与争议造价核对,论证补充协议新增工程不受原合同3.5亿元限额约束的结算规则,并提起反诉追究承包方工期延误与质量整改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欠付工程款5966.79万元,驳回承包方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及垫付费用、超付返还等本诉请求,并支持反诉工期延误违约金363万元、工程整改费用212.85万元,为当事人核减工程支出近1.2亿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市江北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认购江北嘴中央商务区中银大厦物业,累计支付房款9.39亿余元,后以逾期交房为由诉请违约金1.3973亿元,并以幕墙质量责任为由索赔550万元。魏巍律师作为被告江北嘴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双方以《补充协议书》《交接备忘录》重新约定交房时间、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对违约责任安排的约定效力以及质量损失未实际发生且举证不足等方面展开抗辩,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免除违约责任1.44亿余元。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盛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轨道集团与恒大集团等合作开发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童家院子上盖物业综合开发项目,因恒大集团债务危机项目停摆;轨道集团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将其归集的4号楼预售监管资金7790万元划转至保交楼资金监管专户。魏巍律师作为轨道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合作开发协议项下各方出资义务,论证该7790万元系为二被告垫付的出资款、应由二被告返还;法院判决恒大地产集团、盛怀公司返还779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790万元。

【重庆中车四方所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请求人天津市铁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一种磁吸式受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请求管理部门责令重庆中车四方所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受电弓装置。魏巍律师作为被请求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紧扣专利行政执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论证请求人既不能证明被控产品的来源、又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比对,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同步提出现有技术及先用权抗辩。行政机关经口头审理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使当事人免于停止侵权及后续民事索赔风险。


代表客户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嘴置业公司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经开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部新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

重庆博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西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招商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职务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调解中心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

重庆市涉外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

重庆市渝中区律工委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渝中区知联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