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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司法适用

讲座回顾

2026年4月11日晚上,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成渝青年法律人才成长创新工作室、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协办的“论道西南暨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系列讲座在西南政法大学两江新区校区毓才楼3115室成功举办。

本场讲座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司法适用”为主题,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红教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张建文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孙莹教授、郑志峰教授、黎乃忠副教授、任龙龙博士、陈晨博士作为与谈人共同探讨。


主讲环节

本次讲座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展开,张红教授从人格权体系构建、一般人格权适用、AI技术下人格权益保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肖像许可合同规则等核心议题,结合典型司法案例与前沿法律实践,系统梳理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演进与司法裁判逻辑。


(一)《民法典》时代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解释

张红教授在讲座开篇便梳理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时间线:

•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人格权独立成编

•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

•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4号)

•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

• 202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格权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专家论证会于武汉召开


(二)一般人格权:平等就业、祭奠、生态环境权益

对于一般人格权的具体适用,张红教授特别指出在平等就业权、祭奠权之外,应明确自然人享有生态环境权益。此外,张红教授也通过多起典型案例,重点阐述了一般人格权适用场景与裁判标准。

1.平等就业权

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喜来登公司地域歧视案”,明确了平等就业权兼具社会权利与私法属性。侵害平等就业权,本质上就是侵害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用人单位因地域、年龄、学历等不合理限制构成侵权,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与赔礼道歉责任。

2.祭奠权

上海一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楼甲与楼乙人格权纠纷上诉案”指出,祭奠权虽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但属于“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权利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3.生态环境权益

“陈加汉与南京荣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环境侵权虽未直接造成人身损害,但侵害了自然人对良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利益,属于人格利益范畴,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一般人格权延伸至生态环境领域。


(三)一般人格权与参照适用条款

张红教授通过《民法典》第1001条、第1017条、1023条三条参照适用条款,并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构建起“具体人格权→参照适用条款→一般人格权”的适用链条。此外,张红教授也特别指出,在适用一般人格权的同时,也应当禁止“向一般人格权逃逸”。

在“周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中,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01条,对于妨害行使监护权的行为,可适用人格权禁令。

在“大漠某叔”案中,法院认为抖音昵称“大漠某叔”具有较高如名度和一定商业价值,被告以商业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广告推广中使用,极易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参照保护之AI伪造声音与声音权益保护

针对AI融音、AI洗声等数字技术带来的人格权侵害风险,张红教授结合司法实践展开了深度解读:

1.声音权益保护的核心规则

张红教授指出,《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的适用的权益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包括AI合成的无关联声音;侵权形态包括擅自录制、公开、使用及AI伪造声音;救济路径涵盖人格权禁令、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2.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在“殷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案”中,法院明确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AI合成声音若能被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即构成声音权侵害,未经授权的AI声音处理、商业化使用均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相关公众能否识别”成为司法认定的难点与核心裁判标准。

张红教授同时指出,AI融音、洗声技术带来了“模糊性、难识别性、主观性”的难题。如在(2024)川7101民初8969号一案中,愿告提交了4组声纹比对报告,显示其原声与“孟帅”AI声音相似度达88.32%-95.35%。法院在当庭听取原告声音样本后,认为两者虽存在相似,但均不具备可识别性,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该声音与原告关联或产生误认,未采纳声纹对比报告的证明力。


(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张红老师教授指出《民法典》第1183条是一般性规定,而第996条是特殊规定,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特定情形下,应优先适用第996条的特别救济路径。

对此,张红教授以“杜某飞诉美容服务部宠物寄养案”为例进行了重点阐述。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宠物对饲养者而言属于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承载情感寄托,服务部保管不当导致宠物死亡的违约行为,造成杜某飞严重精神痛苦,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结合宠物价值、饲养时间、精神伤害程度,酌情认定赔偿1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3万元。


(六)格式条款与肖像许可合同

讲座最后,张红教授针对肖像许可合同这一争议领域,系统解读了合同解释规则。

《民法典》第1021条明确,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在“刘翔诉宝马公司案”中,合同终止后未约定肖像保留条款的,法院作出有利于刘翔的解释,判令宝马删除全部涉案肖像内容。

张红教授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绝对采取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不得过分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理利益期待。以“杨洋诉云南白药案”为例,法院认定“与影片相关的衍生产品”包含授权第三方合作开发,符合影视行业惯例,未支持杨洋的侵权主张,平衡了肖像权与产业发展利益。


与谈环节

(一)陈晨博士
陈晨博士就张红教授的讲座内容提出追问,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都具有开放性,通常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但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具体人格权所容纳的权益类型越来越多,如何避免一般人格权被泛化适用、保持其边界清晰,仍需进一步说理。此外,在法律规范适用发生冲突时,应如何注重人格权所保护的精神利益,并结合《民法典》第1022条的规定进行探讨。

(二)任龙龙博士

任龙龙博士围绕人格权编的司法适用提出了几个关键问题,一是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在司法适用中的关系,人格权遭受侵害的请求权基础往往依赖于侵权责任编方能适用,在实践中是否存在仅单独适用人格权编的情形;二是如果在具体案件中,责任承担仅需要赔礼道歉这一唯一的方式,能否单独适用人格权编的规定;同时,他还提出若模仿张红教授的授课声音进行授课,且足以使一般人区分,是否会侵害张红教授的人格权,供大家进一步讨论。

(三)黎乃忠副教授

黎乃忠副教授指出,人格权编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很多人格权问题仍通过侵权责任编来解决。他关注反向规制与正向规制的效果差异,认为有必要厘清人格权编独立成编的意义。他强调一般人格权的兜底功能,尤其涉及生态环境等权益时,如何防止具体人格权向一般人格权不当“逃逸”,同时明确人格权请求权作为独立请求权的地位,以及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如何协同适用。

(四)郑志峰教授

郑志峰教授认为人格权极其重要,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之林中具有鲜明特色。郑志峰教授赞成“科技法就是人格法”的观点,认为科技越发达,人文关怀和人格保护就越重要,人格权编的地位只会越来越突出。人格权编条文既涉及财产利益,也涉及人格利益,在科技发展背景下,人格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相关研究也极具价值。

(五)孙莹教授

孙莹教授对讲座内容表达了三点强烈共鸣。第一,完全赞同“科技法就是人格权法”,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最终都要落脚到人格权编的适用与完善;第二,高度认同科技伦理法的重要性,学习民法不仅要掌握条文,还要重视伦理维度和研究方法论;第三,认为科技发展深刻改变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传统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存在不足,保护模式需要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规制。


结语

主持人张建文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张建文教授认为此次讲座对人格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科技法也是人权法”,鼓励年轻一代的学子在人格权编进行深耕,回答时代之问。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各位老师们结合自身研究经验,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司法适用”这一主题展开了精彩的探讨,为在场师生带来了丰富的学术启发。至此,本次“论道西南”讲座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