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望:从“涉黑”到“恶势力”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分,往往不仅是一道法律命题,更是事实、证据与程序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的界限不仅影响定罪量刑,也决定了案件事实应当如何被法律准确评价。
2024年4月,某市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对王某某等2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2003年起在某地多次开设翻牌机及网络赌场,并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催收赌债,长期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王某某为首、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罪名复杂。尤其是“组织性质”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案件事实是否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抑或仅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02 庭审为中心:律师以结构化辩护厘清边界
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李银龙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争点,确立了“以庭审为中心、以要件为导向”的辩护思路。团队认为:鉴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罪名复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组织性质的初步指控已基本成型,辩护的关键在于通过庭审程序充分查明事实,厘清组织认定的法律界限。
基于此,团队在一审阶段重点采取了三项举措:
1. 争取庭前会议,聚焦审理争点。
李银龙律师团队认为,本案证据数量庞大、争议焦点集中于组织性质的认定,若未经充分程序准备,可能影响庭审效率与质证质量。为此,团队书面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多次以电话、书面形式向合议庭提出建议。最终,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就证据范围、争点归纳、举证顺序等问题的意见,为集中庭审奠定了充分基础。
2. 预列庭审发问提纲,落实要件化发问。
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要求具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控制性四个特征,李银龙律师提前制定发问提纲,对22名被告人分别设置询问清单。在庭审调查阶段,团队采用结构化、一问一答的发问方式,结合证据对照逐步揭示组织成员间的关系实质,促使法庭能够客观评判是否具备“组织性与控制力”的法律要件,从而实现以事实校准法律适用。
3. 当庭依法论证组织性质,提出调整指控建议。
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李银龙律师团队对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逐项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标准,提出本案更符合后者的司法认定。团队在庭审辩论中明确主张:检察机关对部分事实的法律评价尚需进一步精准化,应依法区分组织形态与行为性质。庭审结束后,辩护团队继续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建议对相关指控作出依法调整或变更起诉。
03 结果与启示:精准指控的法治温度
经过两次庭前会议、三次庭审,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控变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对部分被告人的罪名作出相应调整。2025年9月,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确认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的决定。
这一阶段性结果的重要意义在于:
1. 庭审是查明争议事实的关键环节。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辩护律师在面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时,更应强化庭审准备、夯实庭审基础。在实践中,部分疑难案件中,公诉机关的指控可能尚未做到完全精准。通过庭审公开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质证,往往能够促使检察机关重新审视原有指控,发现其中存在的不当或不准之处,从而实现更为客观的案件认定。
2. 精准指控是检察机关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题中之义。
在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下,检察机关不仅是控方代表,同时也负有客观、公正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能够听取、吸纳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依法修正或变更起诉,是对这一职责的积极践行,也体现了司法理性的成熟与自我纠偏能力。
3. 依法裁判是司法信心的基石。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罪刑,是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与案件是否敏感、侦查或起诉阶段是否存在“先入为主”的观点,并无必然联系。律师在每一起案件中对法治信念的坚守,对事实与法律的理性论证,终将化为推动公正审判的力量,让公众在一个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程序正义与结果公正所带来的信任与温度。
04 结语:精准,是最好的公正
本案自立案至今已历时近三年。从“涉黑”到“依法变更”,从“既定指控”到“精准校准”,既是一场事实的澄清,也是一堂制度的实践课。
在这一过程中,李银龙律师及其团队以严谨的法律论证、结构化的辩护思维和稳健的职业操守,推动案件在法律框架内朝着事实与指控的精准匹配迈出重要一步。
未来,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家型团队、专业化服务”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以专业履职助力法治建设,让理性与秩序成为法律最坚实的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