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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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侯国跃教授: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底线逻辑——《民法典》的制度回应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成效显著。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的要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正不断深入落实,法治在经济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践与舆论场中,仍存在一些关于营商环境的“江湖谣言”和误解,有必要从《民法典》的基本立场出发,予以澄清与分析。


谣言一,“公权不保护私权,公权践踏私权”。 

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限制公权、保护私权。但是,这些年在某些地方出现的城管暴力执法、公安远洋捕捞、警察破门抓人(比如陕西黄碟事件)等,确实引人深思。然而,个别现象不应引起普遍担忧。 《民法典》第3条确定了私权神圣原则,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重庆,还有2025年9月20日(“就爱你”,“政府爱企业”)开始施行的《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特别值得欣慰和期待。


谣言二,“有罪推定,违法推定”。 

某地曾出现税务机关对企业“倒查30年”的现象,让不少民营企业不寒而栗。很多人质疑,对企业过去很多年前的经营行为和纳税情况是否应当作合法性推定,以稳定秩序、稳定人心?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是否应当严格遵循追诉时效规则和公权谦抑原则?不管你是谁,“你睡醒了就开始砸别人家的门”,合适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和动产的占有人应当被推定为真权利人。同理,人之初,性本善,善意推定、合法推定是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


谣言三,政府强令经营,支持听话而不支持自主,支持欺骗而不支持创新。 

在法治社会,政府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精神为民众服务、为企业服务,应秉持尊重民众、企业的自主行为,如同子女孝“顺”父母,而不应“父爱主义”泛滥,粗暴干预其自我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众也罢,企业也罢,都可以自己判断,自己决定,但也要自负其责。通俗地说, “我的事情我做主”,“我做主,我承担”,“我的地盘,你别烦我”。譬如,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饲养荣昌猪,是否经营荣昌卤鹅,政府部门可以引导和服务,但不得强令其为之。


谣言四,国企是好人、自己人,民企是坏人、外人。 

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中,客观上存在一种观念很盛行,“跟国企合作更稳妥,跟民企合作难交代”。甚而至于,有些领导吃饭喝酒都不敢公开跟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坐在一桌。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025年5月20日(“我爱你”)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其实,习近平总书记早有交代:“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


谣言五,“上梁不正下梁歪”,“政府不守信所以企业不守信”。 

曾经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新县长要撕毁县政府原来签订的合同”。“新官不理旧账”“领导换了,项目烂尾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确实长期影响恶劣。以后跟政府签订合同,难道要刻在钢板上吗?!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政府首先要按照“私约如律令”“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对待合同、对待自身的义务。所谓以“化债”之名、以“审计”之名,拖延付款责任,规避法律义务,行背信之实,是必须要严格杜绝的。

有个民营企业家在课间跟我说,某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实为JQK。何为JQK?“勾过来、圈起来、杀掉”!开门招商,关门打狗,是多么的痛的领悟!

《民法典》第7条确立了诚信原则,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0条之规定,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与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是同等重要的。


谣言六,“货比三家,选最贵的”。 

不知从何时起,“白嫖文化”开始流行。有人告诉我,政府想白嫖企业,企业想白嫖律师,律师想白嫖专家。如此恶性循环,如何了得?!

前几天,西部某民营老板向我吐槽,某县政府找他的企业“借款”2000万。我说,那你要无偿承担资金利息吗?他说,“哎,根据以往的情况来看,县政府根本没有想过还钱”。不仅利息,而且本金,我一时语塞。

除此之外,基于领导免责、基于审计过关等原因,“低价中标”甚为流行。市场主体多为《民法典》上的营利法人,因此,追求合理利润是其天然偏好。这必须被理解和接受。让企业合理合法地挣钱,是招商引资必须坚持的第一原则。低中标价,看似合理,实则不然,因为往往是以“高结算价”收场。

我认为,在充分竞争市场,“货比三家,选最贵的”,是大智慧,因为看似昂贵实则经济。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货比三家,选最贵的”,或者,“货比三家,选最便宜的”,都可能是小聪明,因为看似公正实则腐败。


以上“谣言”,多系误读,未必真相。

我们应当以理性辨析代替情绪判断,以法治信念取代流言偏见。

相信制度的力量,相信法治的进步,相信《民法典》所确立的秩序与信任。

在我看来,为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几个观念值得重视:

法治是最持久安全和最好的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是党政部门的责任;

党政部门应当以民法典作为百科全书;

法律权力清单是党政部门的工作守则;

法治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是重点;

党政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是关键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