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牟雪健律师和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王琼飞律师联合代理的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百度公司”)与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一审判决。
现本案代理律师就二审代理中焦点问题作简要分析,以供讨论学习。
01
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性服务,陈某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陈某在上诉中提出自己并非商业经营者,不满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而且在使用网站中也并无获利和经营行为。
对此,重庆高院分别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角度予以评价。
关于商标侵权,首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者不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其次对涉案网站进行搜索时,网站搜索结果页设有广告位;最后,“baidu.mx”作为域名进行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加之百度公司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认定陈某运营涉案网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一方面,《反不正当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中,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均属于经营者,本案中陈某注册域名、搭建搜索网站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表明了其身份属于经营者;另一方面,陈某运营的涉案网站与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一致,涉案网站域名主体部分、网页页面标识、搜索结果等均与百度公司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一审判赔80万元是否合理?
陈某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金额过高,对侵权持续时间认定有误。
涉案网站在2019年3月26日的界面显示“由于一些你懂的原因,本站已关闭搜索服务”,但2019年4月9日,该网站又显示域名出售,4月15日该网站再次上线运营。对此,重庆高院认为在陈某作为网站注册人及运营者,无法说清网站为何再次上线及出售不符合常理,侵权持续时间应为网站上线的2019年2月19日至被WIPO裁定移交百度公司的2019年6月25日止。
对于赔偿数额,重庆高院认可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经营规模,陈某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对百度公司的影响程度、涉诉网站的经营规模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确定80万的赔偿金额。
本所曾就一审判决做案例分享,链接如下:
附:百度诉陈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