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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毛、胡桁瑀律师成功实现留置后移送群腐案不起诉

近期,由坤源衡泰徐小毛、胡桁瑀律师代理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辩护人观点,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是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留置期间供述了其曾收取数十名群众保证金的事。留置结束后,纪监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局,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难点


固有印象里,纪委监委移送的案件,几乎等同于“铁案”,辩护空间十分有限。何况,该案还被定性为“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这意味着:案件涉案人数众多、调查周期漫长、有罪供述相互交织、舆论关注度高,检察机关面临着纪委监委、公安经侦部门、人民群众的三重压力。


辩护策略


“移送审查起诉不等于定罪,‘群腐’定性更不等于构成犯罪。”徐小毛律师表示。


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后发现:

1.本案应定性为单位行为。张某虽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但涉案款项的收支、经手、出具收据均是由单位员工完成,部分关键款项的流转没有张某的签字与参与,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单位行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非单位犯罪。


2.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侦查机关认定的金额远高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金额,但辩护人发现涉案金额未扣除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成本费用。


3.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谋取的利益是否非法。辩护人发现:行为人收取群众保证金系为了促成业务开展,不应定性为谋取非法利益。


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律师团队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核心观点归纳为:构罪主体不适格;主观故意存疑;受贿金额存疑;刑事政策方面:结合涉企案件“少捕慎诉”司法证据及张某一贯表现、退赃意愿等情节,恳请检察机关审慎处理。


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辩护人观点,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对当事人而言,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人生轨迹的转折;对法律人而言,它意味着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正义在个案中的落地。我们始终相信:辩护的价值,不在于对抗,而在于让每一个个案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无论案件被贴上怎样的标签,把每一份证据审到位、把每一条辩点讲清楚,就是律师能替当事人做的最重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