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律,我跟前夫离婚了,婚后买的车一直是我日常通勤在用,前段时间打开12123APP处理违章时才发现,他早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偷偷把车子抵押给贷款公司,贷了 20 多万全部拿去还赌债,我从头到尾一点不知情,现在贷款公司随时可能拖车,我该怎么办?”
近日笔者接到多名当事人同类咨询:夫妻婚内共同购置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配偶,私自将车辆抵押获取贷款,钱款未用于家庭开支,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双方离婚后,配偶偶然查询车辆档案才发现抵押事实,车辆面临被处置风险,自身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二、案件分析
(一)核心争议焦点:贷款公司、银行能否构成善意取得,合法享有车辆抵押权?
此类纠纷中,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机构的抗辩思路大多为:车辆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我方已核验登记证书、身份证,双方自愿签署抵押合同且完成车管所抵押登记;原告自身未尽证件保管义务,存在过错,我方属于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依法有效。
但法院裁判一般不会仅凭抵押登记直接认可抵押权效力,法院审理重心在于放贷机构办理抵押时是否具备 “善意”、有无重大审查过失。
【什么是善意取得?】
依据《民法典》第311条,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① 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抵押人无完整处分权);
②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合理对价);
③ 依法完成动产抵押登记。
也就是说,只要放贷机构存在重大过失,直接排除 “善意”,无法成立善意取得,抵押权应予涤除。
【什么是无权处分?】
夫妻婚内购置车辆,无论登记在单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车辆抵押属于对高价值动产的重大处分行为,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
本案中,丈夫未告知、未取得妻子书面同意,事后妻子明确拒绝追认,单独以共有车辆设立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二)法院认定放贷机构 “非善意” 的主流裁判标准
1.专业金融机构负有更高核验义务,简化流程、未留存核验记录=重大过失
车辆抵押属于对当事人财产影响重大的权利负担,银行、车贷公司作为专业放贷主体,应当采取完整、可靠身份核验方式,留存人脸识别、婚姻核查、权属问询影像资料。
若机构仅简单核对身份证、登记证,未调取征信核查婚姻状态、未留存任何身份比对、权属问询记录,属于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依法不成立,应当注销抵押登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48号)
2.明知车辆由配偶长期占有使用,未核实实际使用人,可推定恶意
车辆若长期由妻子日常驾驶、投保、保养,属于持续占有使用状态;放贷机构办理抵押时未实地查验车辆、未询问车辆实际使用人,完全忽视车辆存在共有权利人的高度可能性,未尽基础权属核查义务,不能成立善意取得。(类案参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苏01民终236号)
3.机构恶意串通,隐瞒抵押权属争议,意图通过调解书固化抵押权,直接否定善意
贷款公司明知车辆抵押存在配偶权属纠纷、诉讼尚未审结,仍与抵押人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刻意隐瞒案件事实,企图以法院调解书规避共有权人审查。法院认定机构主观恶意明显,完全不具备善意基础,抵押权不予保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苏01民终236号)
(三)配偶可主张相应损失
1.涤除抵押登记,确认抵押权不成立。请求法院判决贷款公司、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注销车辆抵押。
2.交通费、代步损失。若车辆被贷款公司扣押、拖走,当事人无车通勤产生打车、租车等实际支出,可凭票据主张赔偿或由法院酌定。
3.车辆折价损失。若车辆已被处置、无法追回,法院一般会结合车辆购置原值、使用年限、自然折旧、市场行情,酌情判令前夫赔偿车辆共有份额损失。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车辆共有权人(受害配偶)
1.定期核查车辆登记档案
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前往车辆登记车管所打印车辆全部备案信息,及时发现抵押、查封、过户记录,避免长期不知情造成损失扩大。
2.固定车辆实际占有使用证据
留存车辆保险单、加油记录、维修票据、通勤行车记录,证明车辆长期由己方使用,作为放贷机构未尽查验义务的证据。
3.发现私自抵押第一时间取证
保存微信、录音聊天记录,固定对方承认私自抵押、钱款用于个人赌博 / 挥霍、未告知配偶的自认内容;同步调取抵押合同、放款流水,证明资金未用于家庭。
(二)银行、融资租赁等抵押权人(放贷机构)
1.完善全流程权属审查机制
放款前调取借款人征信,核查婚姻状态;已婚借款人必须要求配偶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无法提供的不予放款。
2.留存完整核验影像档案
办理抵押时完成人脸识别、现场问询,拍摄车辆实际现状、使用场景,完整留存核验视频、纸质签字材料。
3.实地核验车辆实际使用人
大额车辆抵押业务,上门核查车辆停放、使用情况,确认是否存在配偶、家人共同使用,提前排除共有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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