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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重磅!搭百度便车者被重庆四中院判赔80万(附判决)

文/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心 


导言




     2020年9月1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牟雪健律师和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王琼飞律师联合代理的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百度公司”)与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使用baidu.mx域名的行为侵害原告的“baidu”和“百度”商标权,擅自使用“简单搜索”App名称和网页主体部分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该案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国家大趋势,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超过14页,充分展示了重庆四中院合议庭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



裁判文书摘要



案件简介




     百度公司拥有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baidu.com”,拥有“baidu”“百度”等众多商标,其中“百度”商标在200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评委驰名商标。

     2017年,百度公司推出“简单搜索”App,该软件是一款具有多项人工智能能力和语音和图像识别内核的移动搜索产品,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

     2019年2月19日,陈某利用某域名注册服务商,申请注册baidu.mx域名,并搭建以“简单搜索”作为名称的网站,主要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

     2019年4月10日,百度公司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仲裁请求,WIPO于6月9日作出《域名仲裁裁决书》,裁决将baidu.mx域名移交百度公司。

     2020年3月16日,百度公司向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重庆四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要旨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详细分析了4个争议焦点:

    1. 对于被告陈某是否为诉争行为的实施者。被告陈某提出任何人均可以使用无效邮箱或无效手机注册任意域名进行使用,期间无需任何验证,因此涉案域名“baidu.mx”并非其注册使用。法院从三个方面认定被告陈某的被告地位。首先,根据WIPO的仲裁通知书、裁决书中记载的域名持有人姓名(Ch We)、电话、联系邮箱等均指向了被告陈某;其次,无效邮箱和手机号无法注册并使用域名,根据域名注册平台的注册协议可以确定,陈某注册的域名必须是经过其邮箱号进行身份确认后才可正常使用的,否则5日后将被冻结或取消注册状态;最后,法院根据域名解析规则,向腾讯云公司调取涉案域名的DNS解析结果,经反馈进一步确认该域名实名解析主体为被告陈某。

    2. 对于被告使用“baidu.mx”域名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认为,域名构造具有特殊性,在比对域名是否构成对其他商标侵权时必须考虑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其的识记习惯,网络一般用户主要依靠词汇的读音和含义来识别域名,从而在将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进行比对时,应侧重比对词组的读音和含义。汉语“百度”与英文“baidu”早已经形成对应关系,互为含义解释,涉案域名的核心部分为“baidu”,无论字形、读音均与百度公司的“baidu”商标构成相同,与“百度”商标构成近似。被告以涉案域名搭建的网站主要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相同,且使用原告最新产品“简单搜索”作为中文名称,已令凤凰网、新浪网等众多专业媒体产生误导报道。因此当互联网专业人士都已产生混淆误认时,一般互联网用户更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故涉案域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3. 对于被告在“baidu.mx”域名上搭建以“简单搜索”、“简搜”为名称的搜索服务网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擅自使用百度网的域名和网页页面标识,且将百度网搜索的结果,非法的同步到自己的搜索结果中;另一方面,被告在运营的搜索网站中的首页、结果页都突出使用“简单搜索”、“简搜”等标识,易导致互联网用户与百度经营的“简单搜索”App产生混淆。前述两种行为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4. 对于原告提出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符合主观恶意要件,但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关于主观恶意方面,法院认定被告注册“baidu.mx”域名、使用该域名搭建搜索服务网站、反复上线侵权网站均具有明细恶意。关于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方面,法院综合被告侵权时间、影响范围、侵权获利等方面,客观评价认为被告行为暂未达到严重的情形。但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经营规模、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对原告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综合确定判赔金额为80万元。


附:判决书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