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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疑罪从无: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要有严格的证据支撑

本案获评重庆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裁判编号:(2017)渝0113刑初626号
裁判法院: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胡昌松,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胜诉裁判取得经过: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疑点与矛盾,辩护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辩护


案·起 

贾某在重庆市某轻轨站下,因争夺摊位与被害人赖某发生抓扯扭打,导致赖某倒地受伤。赖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析 

胡昌松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研究了案卷材料,对比了在案笔录,分析了各当事人在现场的相对位置,从而判定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赖某为什么倒地;二是受伤如何形成。

关于这两个事实,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致使倒地原因不明、受伤原因不明。同时,指控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轻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针对核心问题和争议焦点,胡昌松律师详细比对了不同当事人笔录,发现言辞证据有四种解读:
第一种可能是陈某的推搡最终致使赖某倒地;第二种可能是赖某扑空了后反弹站不稳倒地;第三种可能是王某用木桩子(或木凳子)打赖某右小腿致其倒地;第四种可能是赖某想拿东西时站立不稳倒地。

此外,胡昌松律师还提出了关键一点,即贾某与赖某是面对面站立互相扭着对方的,如果没有外力的介入,两个人不可能同时倒地并且向同一方向倒地,并且倒地时贾某会直接压在赖某身上,全案没有证据反映倒地时赖某的身体有突然改变方向的扭转力。就受伤情况来看,赖某右小腿骨折的形成时间和原因也存在疑问。
分析完全部的供述、证言和陈述,胡昌松律师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反映是扭打行为是赖某倒地的原因,或者说没有任何证据能反映赖某的倒地是贾某造成的。

胜·诉 

在辩护人胡昌松律师有理有据地辩护下,通过庭前和庭后和检察官、法官多次充分、有效的沟通,最终检察院于向法院撤回对贾某的起诉。

本案代理过程中,胡昌松律师通过比对不同当事人笔录,证实无法排除他人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的合理怀疑。最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辩护。

普·法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要有严格的证据支撑,并且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合理的怀疑是指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怀疑,强调的是怀疑的合理性,单纯的想象中的怀疑或者理论上的猜测并不能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确定。

意·义 

胡昌松律师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和规定,仔细分析全案证据,充分还原案件事实,有针对性地指出了案件中的疑点与矛盾,帮助委托人获得法律公正的评价,有效地维护了公平正义与司法公信力。
因此,本案获评重庆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