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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专业团队巧解“燃眉”之急 ——坤源衡泰律师智取火灾保险理赔纠纷

近日,A公司董事长王先生遇到了麻烦,想找专业的律师求助,在了解坤源衡泰律所拥有专家型团队后慕名而来。韩克刚主任在与当事人初步沟通后,邀请了深耕保险领域的专家——陈涛律师团队一起共同研讨案件。

通过与当事人展开座谈,律师团队梳理了基本案情。原来,A公司位于某园区第三层的厂房在去年不幸遭遇了火灾,是使用电器不慎引发的。火灾除了烧毁三楼主体结构之外,还烧毁了位于楼下的第二层,而第二层是B公司的住所地。A公司为第三层楼房购买了甲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险。因此,第三层主体结构的赔付并无较大争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二楼三楼之间的共用楼板以及共用梁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之一部分从而受到赔付。如果当属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又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简言之,本案的争论核心在于保险标的的具体范围确定。

就此争议问题,律师团队在充分搜集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分析,并制定了诉讼策略。

  • 首先,本案的基本事实是A公司的过失导致火灾发生,火灾蔓延至第二层,对楼下B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甲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层楼的损失进行理赔。

  • 但是,保险公司并不愿意对二楼三楼之间的共用楼板以及共用梁柱进行赔付,认为其当属第二层楼的一部分,并非第三层楼这一保险标的之组成部分。

  • 而律师认为,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的楼板及其梁柱的所有权,当属于相邻楼层共有,也即三楼和二楼之间共同的楼板和梁柱应当视为侵权人A公司和被侵权人B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因此甲保险公司应当对共用楼板和梁柱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承担保险标的的理赔责任,从而减轻当事人A公司实际承担的侵权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三条之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可见,建筑物内部各部分的所有权归属应当视其实际用途而定,共用部分则应当视为共有。

结合本案,二楼和三楼楼板既是二楼的天花板同时也是三楼的地板,三楼如果没有该楼板就要坠地,二楼没有该楼板就要“秃头”了,而该梁柱更是二楼三楼共同的支点,两层楼的用户任意一户如果失去它们,就都无法实现其正常房屋功能,所以其显然是二楼三楼的共用部分,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20条关于共有部分的界定更是直接认为楼板属于共有部分,因此楼板和梁柱的所有权并不能认定为第二楼专有,而应当被认为同时也属于三楼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属于本案的保险标的。

那么,如果楼板和梁柱为二楼三楼共有,其所有权及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呢?这个问题其实都不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任何普通人根据其常识都可以判断,律师团队还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位建筑行业人士,他的回答相信和大家一样-“楼上楼下共用楼板梁柱,使用面积都一样,当然一人一半啊!”是的,山东省、四川省自贡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多地的《物业管理条例》都对此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认为共用楼板和梁柱的维修责任应当由共用者根据其使用情况分摊,通常是各一半。常识和相关规定都告诉我们,在本案中起码也应当对共用楼板和梁柱价值的一半承担理赔责任。

“您这样一分析,我心里踏实多了,谢谢两位律师!”团队的分析为当事人解开了疑惑,王先生当场委托坤源衡泰律所代理本案,律师团队随即展开更细致的案件证据搜集、法律法规查找工作,并指导建议当事人开展鉴定工作,如组织火灾影响性鉴定,以及在对梁柱加固成本当中,因对三楼进行维修所增加的负载所占的比例进行鉴定,从而争取保险公司应当对梁柱承担超过一半的理赔责任。在律所的指导下,A公司将在固定完证据后开始维修工作并争取早日恢复营业,节省了包括每年数十万租金在内的大量停工潜在成本,火灾带来的实际损失被坤源衡泰的专家型团队降到了最低。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专家型团队、专业化服务的发展理念,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为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做到兢兢业业、精益求精。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4.《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