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业绩
【赵某发诉彭某水、彭某、高某飞、某某市第七中学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赵某发诉彭某水、彭某、高某飞、某某市第七中学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成功运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在校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的适用要件与裁判逻辑。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足球对抗训练中发生的创伤性脾破裂损伤,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对防守队员及其监护人、学校的全部赔偿请求,确立了三重裁判规则:一是足球运动的固有对抗风险性使其参与者需自担常规伤害风险;二是其他参与者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责任;三是学校对非组织时段的自由活动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例对规范校园体育风险管理、平衡学生权益保护与体育活动自由具有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范式。
社会职务
贵州省律师协会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委员会委员
贵州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兴义市港澳台侨法律服务站成员
政府法律顾问等
荣誉称号
荣获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百人高级研修班”优秀学员
中国政法大学高级企业合规师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者”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特别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学术成果
商务出版社《经济法》副主编、参加编撰《泳清律苑》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