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林博士代理的“涪陵某枝建筑公司诉某区经济运行局行政处理案”成功入选,该案此前亦被《人民法院报》专题报道,具有突出的示范意义和司法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水某建设投资公司就其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基地工程项目公开对外招标。涪陵某枝建筑公司在此次投标活动中报出最低投标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最低投标价法规则认定该公司为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5360.47万元。其后,水某建设投资公司经审查发现,涪陵某枝建筑公司存在多项负数报价情形,金额达负两千余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低于成本报价及中标的禁止情形。因此,水某建设投资公司发出施工中标无效通知。涪陵某枝建筑公司不服,向某区经济运行局投诉。某区经济运行局作出驳回投诉请求的行政处理决定。涪陵某枝建筑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理决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渝0112行初42号行政判决:驳回涪陵某枝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涪陵某枝建筑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日作出(2024)渝01行终58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吕林律师作为某区经济运行局常年法律顾问,为该局招投标行政处理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和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精心准备,撰写多份案情分析专业意见、代理词和答辩材料,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涪陵某枝建筑公司采用负数报价中标的情形构成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扰乱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属于中标无效情形。案涉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被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招投标常见于企业采购、工程建设、服务外包等商业活动中,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也暴露出较多问题,如投标人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竞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项目质量下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招投标行为予以打击,防止投标人中标后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降低成本,增加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生效后被《人民法院报》报道,社会教育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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