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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昌松、李文杰:业绩|从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零口供定罪”到成功不起诉 ——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辩护复盘

近日,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胡昌松律师团队承办,刑事法律实务中心副主任、合伙人李文杰律师主办的一起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这是一起在侦查阶段即被办案人员认为可以通过“零口供”定罪的案件,其最终走向,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对事实与证据进行重新拆解的重要性。


一、一件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零口供”结案的案件

本案最初进入刑事程序,并非偶然。在此前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亲属作为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抵押权,并最终以物抵债方式实现债权。随后,其他债权人据此提出控告,认为该案系通过虚构债权、恶意诉讼的方式排挤其受偿。

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将调查重点聚焦于资金流向:

涉案出借款项由多名亲属账户集中汇集至一名亲属账户,再转入债务人名下;债务人收到款项后,又通过柜台存现的方式,将资金全部转回出借亲属或其子女账户。

亲属之间借贷 + 资金回流,是虚假诉讼案件中极为常见的“逃避债务”表现方式。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在查清资金流向后,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判断,认为基于前期固定的资金流向,可以“零口供”结案,出动十余名公安干警统一实施抓捕行动,并于抓捕当日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


二、律师介入:先放下“资金回流”,重看“债权来源”

案件进入刑拘阶段后,李文杰律师介入辩护。

在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后,辩护并未直接围绕“资金为何回流”展开,而是将问题整体前移,提出了一个决定案件走向的判断:如果涉案债权本身真实存在,那么后续资金的流转,更可能是一种债务重组行为,而非虚构债权。

由此,辩护的核心被明确下来——本案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钱是怎么走的”,而是“债是从哪来的”。


三、抽丝剥茧:回到案发之前的债权关系

围绕债权真实性,李文杰律师指导当事人家属对多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尤其是关注生成于案发之前的客观证据,而非仅盯住涉案借款合同本身。

在这一过程中,两份形成于案发之前的原始债权凭证被重新发现。相关凭证显示,早在多年以前,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因经营需要,已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向亲属借款,借款金额、利息标准及用途均有明确记载,并经企业财务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

对该等原始债权按约定利息进行测算后可以发现,其本息规模与后续通过借新还旧方式确认的借款金额高度接近,二者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断裂。

为证实基础债权金额相当,李文杰律师根据梳理的收据原件,以收据记载的日期为起始时间,以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依据收据约定的月息,向办案机关提供了本息计算表:

可以看出截止借款合同签订日当事人亲属向其出借的借款本息合计1296.195 万元,与涉案借款 1300 万元仅差 3.805 万元,二者之间差距极小,符合当事人借新还旧的说法。

这一步工作,使案件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涉案借款不再是“凭空出现的一笔债务”,而是长期债务关系的一次集中结算与置换。


四、重新理解“借新还旧”的行为性质

在确认原始债权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李文杰律师的辩护意见进一步还原了“借新还旧”发生的现实背景。

当时,原有债务利率较高,债权人对债权安全性产生担忧;同时,若继续以现金交付和零散收据维系债权,在设立抵押担保及应对潜在债权争议时,均存在明显法律风险。

通过新的借款协议对旧债进行统一结算,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交付,一方面可以降低利息成本、明确债权数额,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银行流水增强债权的可证明性,提高抵押权的稳定性。

在这一现实条件下,资金回流并非用于“制造债权”,而是服务于债务重组与风险防控这一现实目标。


五、一个反向推理,厘清行为逻辑

辩护意见中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反向判断逻辑:

如果涉案债权并不存在,在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等待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再通过抵押权行使实现优先受偿,而没有必要主动提起诉讼、将自身置于刑事风险之中。

这一行为选择,本身即与“明知债权虚构仍恶意诉讼”的假设不相吻合。


六、回到证据标准:依法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未能通过补强证据证明涉案债权系虚构形成,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本案从表面上看,具备虚假诉讼案件中最容易引发刑事怀疑的典型特征,但案件的最终走向,源于对事实与证据的持续回溯与反复校验。

在办理过程中,李文杰律师并未停留于对资金流向的表层判断,而是坚持回到债权形成的历史基础,通过系统梳理长期债权债务关系、重构证据链条,逐一回应刑事指控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案件最终依法不起诉,正是对专业判断路径的回应,也体现了坤源衡泰律师团队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中,以事实为根基、以证据为核心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