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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法规解读|增值税新政解读系列之一:起征点新规

《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多项配套政策,其中财税〔2026〕10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6〕4 号公告,对增值税起征点的新标准、征管执行口径及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成为《增值税法》落地后的重要征管细则之一。本文结合政策原文,对增值税起征点新规的核心内容与变化要点展开解读。 


PART 01  相关新政策原文


1.《增值税法》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税〔2026〕10 号公告)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3.《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6〕4 号公告)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等提供代理服务,由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


PART O2 六大核心变化

1.适用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

在旧政策中,起征点政策仅适用于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度10万、季度30万单独的免税优惠政策;新政策中,《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首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本次增值税起征点新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



2.临界点变化

原先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中,不含税销售额等于月度10万、季度30万时可免税;在起征点新政策中,不含税销售额等于月度10万、季度30万时,即视为达到起征点,需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3.小额零星支出不超过1000元无需发票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原有的每次(日)300-500元,提高至每次(日)1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业务时,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的,可凭载明收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完成税前扣除。


4.差额征税按净额计算起征点

财税〔2026〕10号第四条明确了10种差额计税的情形,财税〔2026〕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了8种差额计税的情形,在上述18种差额计税情形下,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5.“按期”吸收“按次”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自然人发生的债券利息、房屋租金、平台用工收入、报废品回收反向开票收入、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行业代理收入、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共6大类情形下,统一适用按期每月10万元起征点的规则。同时,根据配套公告的解读可以明确,自然人发生上述6种情形,应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6.不动产销售额并入计算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规定,扣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按月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全文废止。结合增值税法新规可以明确,转让不动产收入全额计入当期销售总额,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合并计算起征点。

 

PART 03 实务建议

1.关注临界点与核算口径,明确按期销售额达到月度10万元、季度30万元、按次销售额达到1000元即需依法申报缴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税费承担条款,或者在交易报价中考虑相关税金成本。


2.规范凭证管理流程,针对不超过1000元的小额零星支出,按要求留存载明收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关键信息的收款凭证,并记录销售方个人的电话号码,便于税务核查。


3.自然人需判定自身应税交易类型,如果属于债券利息、不动产出租等6大类情形的,按当月全部销售额适用按月10万起征点,不得拆分销售额适用按次标准,一次性收取的利息、租金需按对应期限月均分摊确定销售额。


4.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需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现有申报税金的路径如下:

第一,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第二,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第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