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58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332.4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00.38亿元。
2026年上半年,全国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挽回税款损失1806亿元,同比增长20.8%;其中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4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46亿元。
同期,查处骗取和违规享受税收优惠企业3200余户、查补税款120亿元;立案检查医疗器械经销企业3611户、查补税款59亿元;查处高风险加油站2100余个、查补税款约16亿元。
这些数字指向同一件事:打击主体从“税务单兵”转为“八部门联动”,打击链条从“查处开票方”延伸到“追查上下游”,处置顺序从“先税后刑”变为“税刑并行”。
一
警税联动的三个层次
(一)机制常态化
2024年2月,税务、公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联合打击进入新阶段。2025年的“联合利剑2025”专项行动即为该机制的落地形式之一。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份设立“警税合成作战中心”,整合税务发票数据、纳税申报信息与公安资金流向、人员关系信息。
(二)办案实体化
警税协作不是联席会式的松散配合,而是设立专门打击涉税犯罪的专案组、稽查局与实体办案小组,以合署模式开展工作,把税务端的发票数据、申报信息与公安端的资金流向、人员关系信息合并研判,形成信息共享、实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一笔业务的资金流由公安查、发票流由税务查,两条线在同一个办案单元里汇合。
广西披露的一起案件中,警税双方通过紧密协作锁定“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的犯罪事实,涉案价税合计4.5亿元,税额5800余万元;2026年1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三年,同年5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三)处置顺序变化
税务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分“先罚后送”与“先送后罚”两种模式。一般情况下,完成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后再移送;但对走逃(失联)企业,或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应当直接移送,无需先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意味着“先把税补了、把罚款交了,程序就走完”的旧预期,在相当多情形下已经不成立。
二
警税协作下的四类风险场景
(一)虚开+偷税:一宗事实,三重责任
企业为降低税负取得无真实业务的专票,同时构成虚开与偷税。刑事端,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即应定罪;税务端,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加收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罚款;下游端,受票企业一旦被认定恶意取得,同样面临追缴与处罚。
(二)商业贿赂+未申报个税:行受贿数额与应税所得重合
企业人员收受回扣、干股、股权溢价等利益,在刑法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明确,干股、无实质服务的“顾问费”等隐性利益输送须重点警惕,已实际获利的按实收数额认定,未兑现收益按市场溢价核定。而在税法上则体现为未申报的应税所得。
(三)职务侵占+隐匿收入:刑事定性直接坐实偷税
股东、高管占用公司资金、长期无偿使用公司资产,一旦被认定职务侵占,相伴的隐匿收入、账外经营、虚列费用极可能被评价为偷税手段,面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全额追缴,股东取得的资金还可能视同分红补征20%个人所得税。刑事判决认定的“侵占数额、资金流向”,将成为税务稽查定案的现成证据。
(四)单位行贿+双罚制:企业罚金与个人刑责并行
无论单位集体决定,还是由实控人、主管人员决定,只要行贿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即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单位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步追刑;行贿资金的列支科目、发票来源、审批链条被全链条核查;一旦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环节受联合惩戒。
三
三方面趋势
(一)风险识别前移
从“举报稽查”到“数据推送”。前述案例不是举报触发,而是系统发现“钢材采购量与产能、用电量不匹配“。曝光的虚开案件“大多源于智能风险模型对多维数据的交叉比对”,企业几乎没有“接到通知再准备”的时间窗口。
(二)证据固定前移
刑事证据直接影响税务结论。经侦部门侦查中调取的资金流水、合同、账簿、聊天记录,与税务稽查的证据要求高度重合,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用作为偷税定案依据。
(三)刑行反向衔接
刑事出罪后,行政追责可能接续。即便刑事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税务机关仍可能就同一事实开展核查并作出处理。
四
专业建议
就企业经营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切实规避涉税违法犯罪风险:
一是做一次“刑税一体”的历史排查。 全面梳理佣金返利、现金奖励、无实质业务的咨询费、私户收付款、股东往来款,逐笔核对资金去向与业务凭据,重点看资金流水。
二是厘清公私边界。注销小金库、清理账外收入、规范股东借款与资产使用,把职务侵占与视同分红的双重风险从制度上拆除。
三是涉案后坚持“双线同步”应对。 退赃退赔与补缴税款滞纳金的衔接、涉税犯罪的罪名认定、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的配合,需要刑事辩护与税务稽查两条线联动处理,缺一不可。
结语
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逻辑,正在从“税务为主、刑事兜底”转向“警税同步、税刑并行”。在“以数治税”的监管体系里,企业真正的护城河,不是更精巧的账务处理,而是一次彻底的“刑事+税务”合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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