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建
中国城建

丁磊、杨伶俐;:医院法治建设全面提速——四部门联合发文,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2026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国卫办法规发〔2026〕9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系统部署医院法治建设工作。这份文件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法治不再是医院管理的“选修课”,而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


01

重庆实践: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地




2023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卫生健康领域法治重点城市建设(2023—2027年)的通知》,明确重庆市、宁波市、长沙市、银川市为全国首批四个卫生健康领域法治重点城市。《意见》再次强调重庆、宁波、长沙、银川等4个卫生健康法治重点城市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医院法治建设上走在前、作表率。


从重庆近年来的公开实践看,法治医院建设已经积累了一定基础:


在市级层面,重庆确立了“1+1+N”法治医院建设思路。出台1个总体方案,制定1套评价指标,设计法治宣传读本、法治宣传阵地、法言法语应用、法律风险防范技能大赛等N项延伸载体。


在主管部门层面,2023至2024年间,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继印发《重庆市法治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法治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法治医院建设制度参考范本的通知》,对全市公立医院推进法治建设进行政策部署。为防止落实过程中出现“假把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法治医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每半年跟进指标变化情况,分步制定阶段性目标举措。


在医院层面,重庆涌现出一批各具特色的实践样本:重庆大学附属沙坪坝医院构建“133+N”法治体系,独立设置法务部,由院长直接分管,构建覆盖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重点领域的“风险前置评估、流程动态监控、决策事后审计”全流程监督机制,全面修订医院内控制度400余项(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自主研发“五全五重”智慧监管平台,通过行为全链条、数据全周期、业务全覆盖、监督全天候、管理全过程,对医疗、医药、医保、医耗、医采五大重点领域实施全面监管。数据显示,万州区医疗机构通过智慧监管平台,重点检测检验项目开具金额同比下降56.23%,门诊大额处方占比下降27.33%,医保违规次数下降60.29%。(来源:《重庆法治报》2025年10月31日报道)


02

七大制度亮点值得关注




(一)亮点一: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


1.《意见》内容

《意见》要求:建立医院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按照主管主办权限及时报告医院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涉法事项,并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将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医院领导干部述职内容。


2.解读

该要求把法治从“法务部门的事”上升为“一把手工程”,对管理层来说,不懂法、不用法、不报告,都可能被追责,这意味着法治工作不再是“软指标”,而是有硬约束的管理责任。重大涉法事项报告是一种风险预警和资源协调机制,医院要明确报告范围、时限、路径和责任人,防止瞒报、漏报、迟报。


3.给医院的建议

要落实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范围、时限、路径和责任人。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涉法事项,及时按权限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同时,把法治建设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把依法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形成“部署—落实—考核”的责任闭环。


(二)亮点二:合规审核成为决策的前置条件


1.《意见》内容

《意见》要求:健全医院合规审核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法治部门和法务人员作用,在文件制定、合同订立等关键环节,以及医疗纠纷处理、科研与伦理管理、人员评聘管理等重点制度领域,依法依规开展合规审核,做到应审尽审。未经合规审核的事项不得提交议事决策会议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2.解读

这意味着合规审核不再是“走过场”,而是决策前的“法律安检门”。过去一些医院把法务放在事后补签字,今后必须前移到文件起草、合同谈判、项目立项之前。对医院而言,这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3.给医院的建议

建议医院设立法务部门或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要实质参与决策。要建立合规审核前置机制,对文件制定、合同订立、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评聘、科研伦理等重点事项,做到应审尽审。未经合规审核,不得提交议事决策会议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三)亮点三:涉法典型案例评析制度


1.《意见》内容

《意见》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各地对涉及医院的投诉、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深挖根源和症结,加大个案纠错和类案防范规范力度,强化以案促改促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剖析重点司法案例,建立典型案例评析制度,定期组织案例评析,剖析一个防范化解一类问题。案件发生医院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整改整治、堵塞漏洞,逐项健全完善机制。


2.解读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从处理一个案子,到治理一类问题”。医院不能把纠纷处理完就结束,要把投诉、纠纷、诉讼中暴露的管理漏洞找出来,逐项修补制度。


3.给医院的建议

要建立案例库、评析会和整改清单,对投诉、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案例进行复盘,深挖根源,做到“剖析一个、防范一类”。


(四)亮点四: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1.《意见》内容

《意见》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规划实施、年度重点任务落实和司法建议等,每年选取1-2项医院重大法律风险进行评估研究,重点在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立法推动、政策实施、合法性审核等方面,推动完善依法依规治院政策规范。各省份结合区域实际,每年选取1-2项医院重点法律风险,指导市、县开展评估研究,不断健全省域内医院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各级各类医院要强化依法依规执业自查自纠,排查法律风险点,及时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治理机制。


2.解读

这一制度在“国家-省级-医院”三个层面分别设定了不同的任务,在这个框架中,医院需要找到自己的位置。国家和省级负责“做研究、定规范”,医院负责“找风险、补漏洞”。医院需要强化依法依规执业自查自纠,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防范。同时,风险防范工作也应从偶尔的专项任务,变成嵌入日常管理的常态化机制。


3.给医院的建议

将法律风险评估作为常态化管理动作,而非一次性任务。医院可结合本院投诉、行政处罚及诉讼情况,确定若干重点风险领域,通过自查自纠梳理具体风险点,按风险程度分级,优先关注发生可能性高、影响大的事项。对评估发现的高风险问题,应逐项明确责任和整改时限,及时纠正。


(五)亮点五: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1.《意见》内容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执业许可和疾病诊疗规范,切实保障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严格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2.解读

知情同意是医患共同决策的过程,《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院应当尽到说明义务,如果告知不充分,即使患者签了字,医院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给医院的建议

严格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规范知情同意文书,完整留存书面、电子告知凭证。对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要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


(六)亮点六: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1.《意见》内容

《意见》要求: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流程与人员资质,规范医疗文书出具行为,严禁出具虚假或超执业范围的医疗文书,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2.解读

医疗文书是医疗行为的“证据链”,也是医院管理和患者维权的重要依据。这一要求与《医师法》关于病历书写与管理的规定相衔接。《医师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也是部分医疗损害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随之转移至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给医院的建议

电子病历全程留痕,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须经医务部门审批并保留痕迹;纸质病历严禁刮、粘、涂,修改须双线划错、保留原记录可辨。严禁虚构诊疗事实、编造检查结果、伪造签名。如有纠纷发生,应立即封存病历并备份电子数据。对已产生真实性争议的,主动组织内部核查,准备护理记录、用药数据、监控资料等客观证据,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七)亮点七:患者隐私和个人诊疗信息保护


1.《意见》内容

《意见》要求:遵守患者隐私保护行业规范,严守医疗数据安全,从严落实患者隐私和个人诊疗信息保护制度,守牢纪法红线。


2.解读

医疗健康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规定,处理时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民法典》第1226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信息不是“谈资”或“流量”,而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对于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诊疗信息,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3.给医院的建议

建立患者信息分级授权、脱敏处理、操作留痕等制度,落实最小必要原则,严禁工作人员拍照、转发患者诊疗信息。电子病历、科研数据、AI辅助诊疗等场景,要纳入合规审核重点。


03

患者权益:就医过程中,这些权利要记住




当每一家医院都把法治思维融入日常,受益的不仅是医院自身,更是每一位走进医院的患者,患者在就医时,自身可享有如下权利:


(一)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生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医生手术前没有充分告知风险,患者术后出现损害,医疗机构可能因未尽到说明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


(二)病历查阅复制权


患者或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其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就医或发生纠纷过程中,这些材料都是重要证据,应妥善保管。(依据:《民法典》第1225条、《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第15条)


(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如果发现自己的病情、就诊记录、照片被泄露,可以向医院投诉,也可以向卫健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民法典》第1226条)


医院法治建设,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套从决策到执行、从管理到服务的制度体系。对医院来说,它是“合规体检”;对医务人员来说,它是“执业指南”;对患者来说,它是“权利保障”。


相关规定 

(一)法律

《民法典》第1219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1222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122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民法典》第1226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医师法》第24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第15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其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对文件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政策以官方发布为准,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