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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超:新规解读 |《民刑交叉司法解释》视角下涉刑破产案件实操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刑交叉司法解释》)于2026年9月22日施行,其中第十一条将破产实务中长期存在的刑破并行处置模式正式上升为成文规则,彻底打破“先刑后民”的传统惯性,标志着我国涉刑企业破产处置从个案探索走向制度化建设。

本文试结合司法解释条文、最高法法答网权威观点及典型司法案例,梳理刑破程序衔接规则、财产区分标准与管理人实操规范,为涉刑破产案件的处理提供实务指引。


一、刑破并行核心条款解读

《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依法一体、协调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条是整部司法解释中专门规范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的核心条款,从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以下几点:


第一,单位涉刑不阻却破产受理。

企业涉嫌刑事犯罪不构成破产受理的障碍,只要符合破产原因,法院即可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无需等待刑事办结后才予以推进。


第二,刑事追责与破产清偿的并行推进。

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独立推进但需协同配合,法院需统筹刑事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财产清收工作,兼顾刑事被害人退赔权益与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避免程序冲突与利益失衡。


第三,个人犯罪同样适用刑破并行规则。

即便案件仅为实控人、高管个人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企业依然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破产程序可正常启动,适用统一的刑破衔接机制。


在刑破并行已被制度明确的前提下,当前破产实务的难点在于实体财产定性与债权顺位认定,即刑事追缴财产与破产财产如何划分?刑事退赔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位如何适用?对此,最高法法答网答疑确立了以赃款赃物能否特定化的区分原则,成为刑破交叉案件审理中较为统一的裁判逻辑:

1. 若刑事判决仅笼统认定破产财产属于涉案财产,未列明具体赃款赃物范围的,应由刑事合议庭出具书面说明或补正裁定明确赃款赃物,刑事合议庭无法明确的,则破产财产不属于赃款赃物,被害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

2. 若刑事判决明确特定破产财产属于赃款赃物,则将此部分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剔除,并由刑事程序退赔给有关被害人。

3. 被害人仅在前述特定的赃款赃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债务人其他合法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若赃款赃物原物灭失或与债务人合法财产混同而无法区分时,被害人损失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5. 若赃款赃物已用于投资或置业而被他人取得,仅可追缴投资或置业所形成的财产及收益,而赃款赃物本身不应再被追缴或者没收。

6. 若赃款赃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财产的,不得追缴或没收。


二、实务典型案例

在本次《民刑交叉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通过刑破并行方式处理刑事退赔债权的破产案例,笔者试举两例:


案例1:浙江某养老投资管理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众型刑民交叉破产案件。企业实控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责,近12.4亿元非法集资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后,与企业合法资产完全固化、混同,无法区分独立赃款赃物。对此,法院确立破产清偿与刑事退赔并行推进的处置原则:在侦查阶段,法院、公安、检察院、管理人建立常态化会商与数据共享机制,创新采用反向申报模式,依托刑事司法审计数据批量导入破产债权系统,配套开放集资参与人核对、异议渠道,高效解决数千名涉众债权人申报难、举证难问题;在刑事判决生效后,针对赃款与企业资产高度混同的客观事实,法院明确不再单独区分涉案资产,将12.4亿元涉众债权统一按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由刑事执行机关统一提取分配款项并向集资参与人退赔。


案例2:计某、李某、张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行为人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名非法集资5.7亿余元,资金全部流入项目公司,行为人占项目公司20%的股份。一审直接判令追缴项目公司20%股份用于退赔。二审认为,货币资金属于种类物,即便资金用途定向、流向清晰,一旦进入企业账户与经营资金混同,不得直接切割企业实物资产作为赃物追缴,故改判不再追缴企业固定资产,而是追缴涉案1.68亿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顺位对应的分配额,由集资参与人按破产规则受偿,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个人退赔。


以上两案为涉众型刑破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经验:程序层面刑破并行,实体层面以财产能否特定化为唯一标准,可区分则刑事优先退赔,混同无法区分则全部纳入破产普通债权统一清偿。


三、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

在涉刑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精神与典型案例经验,规范开展破产财产甄别、涉刑债权审核、跨机关协同处置及履职风险防控工作,统一刑事退赔程序与破产清偿程序的处置标准,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第一,审查刑事文书,精准区分赃款赃物与破产财产边界。

管理人应当以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认定涉案财产范围。对于刑事裁判明确列明的特定赃款赃物,依法剥离出破产财产,交由刑事程序处置;对于资金混同、赃物原物灭失、无法单独区分界定的涉案损失,不再单独追缴,统一纳入破产债权范围处理。若刑事文书仅笼统表述,未明确具体赃款赃物财产清单与范围,管理人不得自行扩大涉案财产范围,应当书面函请刑事审判机关补正说明。在无明确可特定化赃款赃物范围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将债务人全部资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处置,并依法告知刑事受害人依法申报破产债权。


第二,协调解除刑事查封,保障破产财产变价处置。

针对破产财产上附着的刑事查封、扣押措施,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破产受理法院报告,由破产法院统筹协调刑事机关解除相关限制措施,破除资产处置障碍,保障破产财产依法变价处置。


第三,规范涉刑债权审核标准,防范重复受偿风险。

涉刑债权金额原则上以刑事司法审计、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数额为审核依据。管理人应当精准扣减刑事程序中已退赔本金、利息等清偿金额,建立刑事退赔台账与破产债权台账双向核对机制,杜绝债权人重复受偿。实务中可参照浙江某养老投资管理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的“反向申报”模式,主动对接公检机关批量导入刑事债权数据,提升债权核查效率,同时充分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债权核对、异议申诉及诉讼救济权利。在财产混同无法区分赃款赃物的情形下,集资参与人债权统一按普通破产债权认定,不享有优先受偿顺位。


第四,建立跨机关协同机制,化解程序冲突。

管理人在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前,应当提前与公安、检察、刑事执行机关沟通对接,同步资产处置思路,避免刑事追赃与破产财产处置发生冲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生效后,针对涉众型刑事退赔债权,可将对应分配款项移交刑事执行机关,由刑事机关统一向被害人发放,降低管理人兑付压力与维稳风险。


第五,全流程留痕归档,强化履职风险防控。

管理人在案件办理全过程中,应当对跨机关沟通函件、会商会议纪要、数据对接材料、债权审核台账、财产处置文件等资料完整归档,全程书面留痕,规范履职边界,有效规避履职争议及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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