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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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全面改判:合同诈骗罪十年改判无罪,25年刑期改判12年6个月

刘梦璞律师

时常感慨,身弱不担财,身强易遭灾。


只有钱力没有权力,如何自处?


不服输、不愿输、不肯输,是许多民营企业家的底色。


老话说,性格决定命运。而命运的馈赠,早已标好了代价。


罄竹难书罪大恶极?

2025年,经老同学湖南陈欢欢律师推荐,并共同代理这起湖南企业家的二审上诉案。


按湖南俚语,且称他一声:老倌。


100页的一审判决,7人合议庭,经审委会定论:


判决老倌犯挪用资金罪7年、职务侵占罪3年、诈骗罪12年、合同诈骗罪10年、对非国行贿1年10个月、行贿3年6个月,合并执行25年刑期。


判决读来,令人心惊。又一位企业家,把半生事业做到身陷囹圄。


老倌1992年在北京已赚得一两亿。何苦2004年回乡再创业?


21年风雨兼程,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一个商人,要多 “坏”,才配得上累计37年的指控?


接案那一刻我便深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人的一生。

 

信任,是辩护的命

冤!冤!冤!和所有身陷困境的企业家一样,老倌字字喊冤。


100 页判决,在他陈述中,处处存疑。


他口才极佳,更能执笔自辩。


看守所三年,写下数百页、数万字手稿,字字泣血,令人动容。


数次会见,数次交锋、质疑、争辩。


把观点辩透,把是非辩清。


吵过之后,才是尘埃落定的信任。信任,是辩护最硬的底气。


二审何其幸运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有多低?二审不开庭比例有多高?二审不开庭之普遍,已是常态。绝大多数案件,短短两月便一纸维持。能在二审迎来转机,是老倌的幸运,亦是我们的幸运。二审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并补充侦查,应允上诉人的申请,调取资料并进行鉴定,充分倾听上诉人的辩解,检察官也发表较为客观的观点,让事实说话,让数据证明!尤其挪用资金一节:一审认定2500余万元,二审指控调整为1700万元,最终判决认定1400万元。


数字之差,是事实之辨;程序之公,是法治之光。


二审改判,一场辩护,一半自由

五一假日最后一天,收到二审判决如下:合同诈骗罪10年改判无罪,挪用资金罪7年改判3年,诈骗罪12年改判10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年10个月改判6个月,行贿罪3年6个月改判3年,共计减少刑期约18年。一审判决25年改为12年6个月。


一次坚守,换半生自由。


合同诈骗罪,很多都具有争议,有幸,这是本人第5起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


民营企业家的六种劫数

 

企业家在做决策的时候,一定是认为当时的决策是安全的,因为从理性上讲,任何人都不会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但是结果却往往出人意料。江湖上有一句流传已久的话语,叫做民营企业家都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多年办案,我看清六种劫数。


第一是用人之险。身边人,最伤人。案件中往往会采集公司高管、财务等员工的证词,这些证词不出意外全都会指证实企业家,内容往往南辕北辙,这往往成为案件辩护中的一个重要争点。选择合伙人也是非常重要,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合伙人控告而来。


第二是政策之险。当下不犯罪不代表未来不犯罪,当下咨询公检法的观点不等于未来这个观点仍然成立。比如当年关于场外配资的处罚只是做出行政处罚,然而事隔多年以后,大规模入刑,谁能想到呢?


第三是财务之险。一方面是财务制度,大部分民营企业家都是一言堂,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制度也就是没有保护,没有集体决策,就是独断专行,这就是罪过;另一方面是财务资金调配问题,资金如何调度,如何使用?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很难解释得清楚,因为民营企业基本就等同于企业家自己的企业,具有商业逻辑的决策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是性格之险。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没有果断的性格很难成事,但有强势的性格也容易得罪人。中国毕竟是人情社会,当企业家的手里只有钱财而没有权力的时候,谁来保护他呢?


第五是经营风险。成王登榜,败者入罪。比如银行贷贷款还不上,那就很容易构成骗取贷款罪。商场输赢,最后都算在法律账上。


第六是不懂法之险。企业家懂经营,懂财务,懂用人,未必懂法。比如只作投资人,不涉及具体生产经营,但是,笔录怎么说,情节怎么定,一步踏错,满盘皆输。


江湖路远,守法为安。以上都是一些不成体系的观点,有感而发,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