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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L某身陷涉毒风波,律师团队厘清事实,精准发力,检察机关对其法定不起诉!

胡昌松、李文杰

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胡昌松、李文杰、邹蕊灿律师共同承办的某医药企业高管涉依托咪酯新型毒品关联案件,检察院对涉案的L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L某因卷入涉毒风波,侦查机关最初以涉嫌毒品犯罪对其展开侦查,侦查结束后以妨害药品管理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团队介入后,紧扣医药中间体≠药品、列管时间节点、主观无犯罪故意三大核心要点,精准适用法律,严密论证L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通过审查起诉程序的有效辩护实现了当事人在刑事法律评价上的“绝对无罪”



一、案情简介:转让中间体工艺,被卷入刑事程序


2021年6月,A医药公司应客户需求研发依托咪酯的医药化工中间体,经核查国家管制目录,确认未被纳入管制范围后立项研发,并取得合法制备专利。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公司对外销售依托咪酯医药化工中间体,客户均为正规贸易公司,无违法犯罪记录。


2023年4月,同案人员马某以B医药公司销售人员身份,向A医药企业高管L某求购依托咪酯化工中间体,L某多次明确告知公司已停产无法供货后,马某又以B公司生产需要为由,转而提出购买依托咪酯中间体制备工艺。L某基于对马某身份及用途的合理信赖,误以为案涉工艺系出售给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B医药公司,且其为牟取个人私利,未经A公司授权及审批,擅自私下与马某接洽并达成工艺转让交易。2023年8月1日,双方完成工艺转让交易。


2023年9月28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原料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同案人员马某等人利用从L某处购得的生产工艺,私自违法生产依托咪酯,并将产品销售给制作“上头电子烟”的下游人员,牟取非法暴利,其中同案犯陈某非法获利超过1500万。侦查机关在查办“上头电子烟”案件过程中,顺藤摸瓜,将依托咪酯供货上线马某等人抓获,同时对转让医药中间体生产工艺的L某立案侦查,最终以L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移送审查起诉。案发后,L某委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胡昌松、李文杰律师担任辩护人,邹蕊灿律师作为律师助理,共同为其开展刑事全流程专业辩护。



二、核心辩护:紧扣“中间体≠药品”,不构成犯罪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核实案件事实,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祥实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精准厘清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


· L某向马某出售的依托咪酯中间体生产工艺,而非原料药依托咪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药品”


依托咪酯中间体是原料药工艺步骤中产生的、必须经过进一步分子变化或精制才能成为原料药的一种物料,是原料药合成过程中的中间产品,与原料药结构不同,不具备药物活性,不需要取得文号,不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无法作为“药品”用于预防、治疗人的疾病。


 · 出售行为发生时,依托咪酯尚未被列入国家管制范围


依托咪酯原料药自2023年10月1日起,才正式被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实施管制。而L某与马某的中间体工艺转让行为,发生于2023年8月1日,早于管制政策生效时间。同时,双方交易结束后再无关于依托咪酯的任何沟通及资金往来,不存在后续配合、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关联行为。因此,案涉转让行为实施之时,相关物质尚未纳入国家管制范畴,不具备刑事追责的前提基础。


 · 马某以B医药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L某信任


马某以B医药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以该公司生产需要为由向L某求购工艺,成功骗取L某的信任。L某基于对马某身份的合理信赖,始终误以为案涉依托咪酯中间体制备工艺是出售给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B医药公司,系正常的企业间技术转让,而非向不法个人转让技术。加之双方完成工艺转让交易后便再无任何联系,L某对马某后续利用该工艺私自生产依托咪酯、对外销售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毫不知情,主观上自始至终无任何犯罪故意,不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法定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后,采纳律师观点,认为L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辩护价值:厘清罪与非罪,守护行业合规边界

本案核心胜诉关键,在于辩护团队围绕医药中间体≠药品、管制时间节点、主观无犯罪故意三大核心观点精准发力,层层拆解指控逻辑、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此次辩护成功,不仅为L某洗脱嫌疑、恢复清白,切实维护其个人声誉与职业发展,更明确了医药中间体技术合法流转的刑事合规界限,为同类涉药及新型毒品关联案件办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