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胜败表象,解构辩护思维底层逻辑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的目标;202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步入新时代,证券监管力度迈向新高度,资本市场加强监管的共识已然形成,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成为主基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所胡昌松、李文杰律师担任辩护人,邹蕊灿律师担任律师助理共同代理的一起交易金额上千万的内幕交易案,经过充分准备与精细化辩护成功撕开案件迷雾,成功使得法院在定性和量刑上采纳我方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缓刑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经证监会调查,甲在某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信息尚未公开前,通过妻子的证券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135.09万股,交易金额上千万。证监会对甲及其妻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甲及妻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立案侦查后,认为甲朋友乙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涉案内幕信息为乙泄露给甲,认定乙构成泄漏内幕信息罪、甲构成内幕交易罪,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指控甲构成内幕交易罪、乙构成泄漏内幕信息罪,由于交易金额1200余万元,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二人均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本所胡昌松、李文杰律师接受甲亲属的委托,因该案系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部要求查处的案件,涉嫌实施的犯罪事实已达到刑法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案件的整体走势并不乐观,且我方委托人甲为重庆市多家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五年的羁押可能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因此能够帮助当事人寻找法定减轻情节,将刑期降至3年以下至关重要。
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通过细致比对在案证据材料后发现,虽然甲、乙笔录均供述涉案股票账户中全部资金都为甲所有,且股票买卖都由甲操作,但是涉案资金银行流水和涉案证券账户的操作IP地址均指向一个事实,涉案账户中有本案另一当事人乙投入的资金,且账户操作者并非甲一人。上述问题直接决定本案定罪量刑,如果系甲乙共同出资、共同操作,则甲乙为内幕交易的共犯,应当追究乙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再根据不同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地位和作用,甲具备从犯认定空间,进而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通过详细梳理公安机关和证监会收集的证据,认为本案不能排除甲乙共同进行内幕交易的合理怀疑,主要理由如下:

经过辩护律师向法院充分说明收集调取证据的必要性后,法院最终同意调取手机尾号7xx9的机主信息、C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信息。另外,辩护律师也根据案件的其他疑点收集整理辩护证据,为后续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打好了坚实的基础。辩护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梳理工作,发现了如下关键信息:
(1)涉案证券账户第一次委托买入股票系乙操作。在案证据证实手机尾号7xx9以及C证券账户都是乙实际控制和使用,并且乙明确表示知晓涉案证券账户密码,第一笔交易系其使用手机尾号7xx9自主操作。
(2)涉案证券账户后续交易为乙操作。辩护律师将手机尾号8xx3操作涉案证券账户与乙实际操作的C证券账户进行了IP地址对比,发现两个账户委托交易IP地址完全相同的有8个,委托交易IP地址高度相似的有40个。两个账户在乙的公司IP地址多次登陆,乙才是最有可能使用其所在公司IP地址的人。因此,手机尾号8xx3也是乙实际使用,涉案证券账户也是乙实际操作。
(3)乙转给甲的200万是投资案涉股票而非投资其他项目的资金。200万系股票第一次交易当天由乙转入甲账户,并于当天进行了案涉股票交易。而乙提到的砂石生意是一个多月以后才开始投产,后面遇到疫情还停产了许久,大部分的盈利都是2021年且全部拿来还贷款,没有给股东进行过利润分配。乙的200万元与内幕交易活动的密切关系更高而非砂石生意,能够印证甲表示200万元是乙投资股票本金以及有利益分配约定的说法,符合常情常理。
(4)乙在利益分配中享有主导地位。甲实际出资本金系乙本金2.5倍,但是实际获利仅为乙的1.33倍,足以证实乙对涉案股票交易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才能在利益分配中获得远高于投资比例的收益。
(5)从乙承担甲证监会罚款的行为来看,乙才是案涉交易的决策者。从该笔转账的形式、时间节点能够明确乙害怕证监会处罚,才会通过第三人代收代支的方式将罚款较为隐蔽地支付给甲。在两人内部对于事后风险是按照作用大小、责任比例进行分摊的,乙才是案涉交易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
(6)乙投入资金是为了引诱甲参与内幕交易,是犯意的提出者。乙多年来均是通过C证券账户进行炒股,却在本次将200万元的资金转给甲妻子新开设的证券账户购买股票,甲妻子的证券账户第一次开设此前从未交易过案涉股票,大额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被证券监会调查的风险极高,其真实意图便是通过自己投资参与的方式促使甲相信自己真实掌握内幕消息,引诱甲筹集资金、提供账户参与其中。
结论
案涉证券账户虽登记在我方委托人甲之妻名下,但该账户交易操作所关联的手机号码,实际由乙掌控,且整个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犯意形成、利益分配等核心环节,均由乙主导推进,甲仅提供部分股票购买资金,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因此,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错误,甲乙均构成内幕交易罪,系共同犯罪,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根据新调取的证据变更起诉,认定甲乙二人共同构成内幕交易罪。
辩护要点
如何厘清各方行为本质,正确区分个体责任,拆分案件事实找寻优势辩护点,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本案中,辩护律师重点向合议庭阐明以下辩护要点:
【关于本案行为人主、从犯的划分】
从行为实施来看,案涉证券交易期间,证券账户的买入操作都是乙直接实施的,交易时间、交易价格、最终成交数额、最终卖出的时间点等犯罪活动都是乙策划并决策的,对于最终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甲从始至终都是听从主犯的安排和指挥;从犯意形成来看,乙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明示甲参与内幕交易活动,通过投入资金的方式引诱甲为其提供证券账户、资金的帮助,乙是犯意的提起者,对犯罪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从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来看,乙投资额远低于甲却能在利益分配中收取高额管理费,可以印证乙对案涉股票交易具有决策权,对利益分配享有主导权并承担主要责任,甲始终处于服从、被支配的地位,系从犯。
【关于本案行为人罪行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从法律规定来看,内幕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而本案中,行为人没有达到获利金额这一入罪标准。目前,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是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并未与立案追诉标准同步跟进,该司法解释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若仍机械适用,会导致立案追诉标准与“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之间的数额级差过于接近,而且难以实现均衡量刑。请求法院能够依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给予行为人甲宽缓处理,以实现罪刑均衡和司法公正。
【关于本案行为人是否能够适用缓刑】
甲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并在审判阶段预交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另外,结合当前司法政策,甲作为多家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甲从宽处理有利于企业的继续存续发展。
最终,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考虑并采纳。认定我方委托人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办案心得
本所辩护律师办理的这起千万级内幕交易案件,不仅是一次法律实务的挑战,更是对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深度参与。回顾整个办案过程,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对案件事实的抽丝剥茧与法律逻辑的严密构建。通过细致比对海量证据材料,我们发现交易账户虽与当事人存在关联,但实际操控权、犯意主导权均不在当事人手中,这一发现打破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单一视角,将案件置于共同犯罪体系下重新审视。在共同犯罪的复杂脉络中,精准区分主从犯并非简单的责任划分,而是对每个个体行为本质的深度剖析。我们通过拆分案件实施、重塑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辅助地位,以此确立其从犯身份,成功为辩护工作打开突破口。
结语
穿透表象、直达本质,是每一位律师的信念坚守。在这起涉及资本市场合规与刑事边界案件中,坤源衡泰律师团队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缜密的法律逻辑,推动事实还原、责任厘清,为委托人争取到关键性的司法结果,也为证券类犯罪的辩护实践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路径。
作为西南地区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坤源衡泰始终秉承“专家型团队、专业化服务”的理念,聚焦于为政府、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全周期、全领域的一体化法律解决方案。我们在刑事辩护、资本市场、破产重整、税务合规等重点领域持续深耕,注重以法律服务支持客户在复杂环境中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