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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察|拒执罪实务指引:构成要件、入库案例与追诉路径

付海平、伊雪萍

前言

2025年5月以来,全国多地掀起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集中行动。上海、云南等地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通告,启动专项打击;湖北、河南、浙江、江苏、山东、广东、宁夏等省份也通过典型案例、联合通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密集释放依法严惩拒执行为的强烈信号。在“失信必惩、拒执必打”的高压态势下,全国形成了覆盖各地的打击格局。基于此,本文拟围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难点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核心裁判要旨进行系统阐述,以期为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与警示。


01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02

哪些情形会构成拒执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一)关于财产处分与规避执行的行为


1.恶意处分财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2.恶意减损责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3.放弃或虚假处分债权。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恶意延长履行期限、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4.转让已提供担保的财产。担保人或被执行人擅自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二)关于妨碍法院查明财产与拒不配合的行为


1.伪造、毁灭证据。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财产情况。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或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三)关于拒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


1.拒不交付财物或迁出房屋。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2.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3.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关于暴力抗拒执行与妨害执行秩序的行为


1.暴力阻碍执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


2.毁损、抢夺执行物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3.与公职人员通谋。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五)兜底条款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03

拒执罪的其他要件

(一)构成拒执罪的时间节点


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通常指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至判决生效前,为逃避执行而隐藏、转移财产,且在判决生效后经查实仍拒不执行的,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式攻击执行人员;


4.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


(三)从重处罚情节


拒不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涉民生类判决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从轻或免除处罚


在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五)案外人协助拒执


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仍协助其隐藏、转移财产的,以共犯论处。


(六)从一重罪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若同时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多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04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剖析

案例一:离婚转移财产,“假离婚”难逃法网(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赔偿责任,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将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自己承担全部债务。此后,刘某海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要旨: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案例二:“提前转移”不等于“安全上岸”(入库编号:2023-05-1-301-001)


案情简介:2015年1月,被告人杨某荣、颜某英雇请郑某宏拆除房屋,郑某宏摔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杨某荣、颜某英为逃避未来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于2015年2月与朋友姜某富合谋,在双方实际债务仅30余万元的情况下,虚构300万元债务,并将杨某荣名下房产抵押给姜某富。郑某宏家属后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杨某荣、颜某英赔偿约37.5万元。判决生效后,二人拒不履行,执行法院查明其名下存款仅数千元,唯一房产已于判决前抵押给姜某富。执行人员多次询问,三人均坚称300万元债权真实,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要旨: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注:本案例入库于2024年司法解释出台前,其裁判观点与2024年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追究拒执刑责时间节点的规定有所不同)


案例一、案例二合并警示意义: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不等于免责。只要“无履行能力”的状态持续至判决生效后,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仍可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


案例三:执行和解不是“免罪金牌”(入库编号:2024-05-1-301-001 )


案情简介:2021年7月,某铜业公司被判决支付某铸造公司货款15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法院于同年10月立案执行。12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履行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明知公司对公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仍于2022年10月两次使用私人账户接收并转移公司铜精砂预付款170万元,且未向法院报备,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要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一般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本案是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警示意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解系法院给予的宽限机会,而非规避执行的“保护伞”。


案例四: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构成拒执罪(入库编号:2024-05-1-301-002)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苏州市某公司、艾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拒绝执行,艾某还擅自将已被查封的12台机器设备变卖、处置,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裁判要旨: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警示意义:法院查封的财产,其处分权已依法受限制,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置。擅自处分查封财产,不仅无法规避债务履行,反而将构成新的违法行为,面临刑事追诉的加重后果。


案例五:一审宣判前履行义务,可从轻处罚(入库案例:2024-05-1-301-003)


案情简介:被告人曾某明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以隐瞒、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拒不履行。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明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对被执行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警示意义:刑事判决前主动履行义务,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案例六:如实申报财产是法定义务(入库编号:2024-18-1-301-002)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何某有执行义务且有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拒不书面申报财产,被拘留两次后仍拒绝履行。法院查明,何某微信钱包中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


裁判要旨: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应当结合其履行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搜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警示意义:如实申报财产是法定义务,消极抗拒不是出路。


05

拒执罪的追诉途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意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追诉途径如下:


(一)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1.法院发现线索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涉嫌拒执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将已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1)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2)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4.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与财产控制。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申请执行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

如果法院没有主动移送,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可针对不予立案情形申请复议、复核。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四)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当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时,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可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06

人民法院风险预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确立了“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制度。该案中,被执行人明某拒不腾退房屋,并纠集家属亲友围堵执行现场。法院向其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告知其拒不执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最终,明某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这一制度体现了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先行警示被执行人,使其充分认识法律后果,给予主动履行的机会;若仍拒不履行,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拒执罪的设立与适用,正是为了牢牢守住这道防线,让“纸面上的权利”真正变成“口袋里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