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了一份审查意见。 
这份审查意见,标志着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落地施行。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其中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修改。

一、新规解析
新规彻底堵上了一个旧有“操作空间”,并将“未勾选同日双申声明”这一程序瑕疵,升级为可能导致发明专利被“一票否决”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新《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即“同日双申”)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已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另一专利(即在请求书上勾选声明)。
如果未作此项说明,将直接依照“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处理。这意味着,审查员一旦认定两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将直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且没有后续补救程序。
只有作出了说明,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无驳回理由时,国知局才会通知申请人放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此换取发明授权。申请人若不同意放弃,发明将被驳回。
新规实施后,“未勾选”不再是可事后弥补的流程疏漏。它意味着你自动放弃了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授权的唯一合法途径。一旦两申请被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发明就只有“驳回”这一种结局。
二、“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发明申请比实用新型申请多了一个方法权利要求,那二者还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吗?
答案是,构成。

新《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判断基准:如果一件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申请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即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例:即使两件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产品+方法”,但A案要求保护产品,B案要求保护方法,则保护范围不同,属于不同的发明创造。然而,如果A案的权利要求1(产品)与B案的权利要求1(产品)保护范围相同,那么即使B案还有权利要求2(方法),两申请也将被认定为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多了从属权利要求甚至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如方法),只要二者存在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就触发了“同日双申”的审查。此时,如果当初没勾选声明,发明就将面临直接被驳回的风险。
三、新旧修改规则对比
旧规下(2026年1月1日前):
对于“未说明”的同日双申,审查实践相对灵活。即使未勾选,申请人后续通常仍可以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例如,删除与实用新型相同的权利要求,或将其保护范围调整至不同),来使两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再相同,从而避免重复授权,实现“两者皆得”。这甚至被部分从业者视为一种策略性选择。
新规下(2026年1月1日起):
1、故意不勾选”策略彻底失效:新规明确将“申请时说明”作为法定前置程序。未履行,则直接进入“二选一”且“发明可能出局”的流程。
2、“修改避重”路径被删除:新规不再保留通过修改发明权利要求来避免重复授权的选项。只要认定权利要求相同且未声明,发明即驳回。
3、补救措施归零:最严厉的一点是,即使你现在主动表示愿意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也无法换回发明的授权。因为“放弃实用新型”这个选项,只对当初“已勾选声明”的申请开放。未勾选,则此路永不开启。
简而言之,新规的立法意图非常明确:强化“申请时声明”这一程序的强制性,杜绝利用程序漏洞或后续修改来规避“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行为,将风险完全前置到申请递交的那一刻。
四、结语
随着新规的落地,本行业从业者有必要重新评估“双申”策略,并同步调整相关操作流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申请时,务必将“勾选同日双申声明”作为不可省略的关键步骤,并将其视为一道强制合规程序,以规避潜在风险,确保申请流程的规范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