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成本控制的角度考虑,往往在劳动用工的模式下,另行开辟新的用工模式,以使自身免除或降低因用人单位的身份所承担的相关劳动法义务。例如,招聘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实习生、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又如,与合作单位进行外包用工或者借调用工等。此种非标准劳动形式或者去劳动化用工模式在劳动用工领域定义为“复合用工”。该方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可行,但由于是钱缺少程序确认,往往导致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将实际用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来主张劳动权利。届时,如用人单位逃避或消失,实际用工单位又无法就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势必将承担法律风险。
为此,我们从个人型复合用工模式和三方型复合用工模式进行解析,使用人单位知晓自身用工风险,明确相关用工模式的风险特点,采取对应的方案应对风险。
首先我们先介绍一下个人型复合用工模式风险及防控机制。
招用大学生、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劳动者及特殊劳动用工都属于个人型复合用工。
风险提示
1
招用在校大学生顶岗实习。
用人单位招用大学生时要注意实习的性质。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大学生顶岗实习,相当于工作目的的实习,与其他正式员工无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该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会被认定为工伤,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对于招录在校实习生,用人单位参照以下流程用工:
1、核实在校生的学生身份,要求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2、签署在校生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避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应当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3、办理商业保险,优先选择雇主责任险。
2
招用未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这点在实务中没有争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将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对于退休返聘法院,用人单位应参照以下流程用工:
1、核实退休人员额年龄及是否享受退休待遇,要求其提供退休证等材料并让其签字确认;
2、签署劳务协议或退休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劳务关系,规避事实劳动关系;
3、办理商业保险,有限选择雇主责任险。
3
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消失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同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对非全日制员工的出勤管理不严格,无法证明员工的工时复合非全日制的特征,另外,用人单位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与正式员工一样统一结算与发放,未遵守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的规定,导致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劳动者的出勤,工资支付周期符合非全日制的特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对于招录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人单位应参照以下流程用工: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进行明确约定;
2、制定并落实非全日制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实行考勤打卡,并由专人负责相关记录的保存,避免随意安排加班从而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风险;
3、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有的地区无法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的,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对于保险的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一并约定。
4
招用特殊劳动者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如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停产放长假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该类特殊劳动者实际上与新的用人单位能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新用人单位认为该类人员已经享受原单位社会保险,便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作伤害,该类人员被认定为工伤,进而主张新用人单位因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要求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招录此类特殊劳动者用工的,建议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按照正式员工办理入职的手续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缴纳社会保险,若此类员工的原单位仍在继续为其缴纳着养老、医疗保险,则建议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若本地区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
以上为复合用工中个人型复合用工的风险提示及防控措施解析,个人型复合用工相比较三方型复合用工因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并不被广泛应用,之后我们就三方型复合用工的风险提示及防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