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PART
法律效力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系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发出的法定程序性文书。
(1)明确第三人应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限定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收到通知后十五日);
(3)设定异议期限(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若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4)该通知书的作出主体为人民法院,其效力源于司法权的强制属性,本质是执行程序中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普通民事通知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送达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2024) 最高法执监 952号】
02
PART
《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与《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的优先级及冲突处理
1. 《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2. 《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3. 笔者认为两种文书都有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应当于送达第三人的具体时间来确认优先级别,先送达的在先,后送达的轮候。
03
PART
第三人主张债权权属的救济路径
若第三人认为被通知履行的债权实际归其所有,其救济路径需区分程序阶段:
1. 在履行通知指定的异议期内(收到通知后十五日),第三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四十六条)。根据《执行规定》第四十七条,法院对该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且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2. 若第三人的异议涉及实体权利争议(如主张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就该债权存在权属约定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则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执行程序前主张权利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标的被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债权的权属并排除执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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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直接起诉没有启动执行异议,执行申请人该怎么办?
1.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应优先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向执行法院申报权利,以避免因未及时主张导致债权被错误执行;若异议被驳回且确有实体权利依据,再通过诉讼途径救济,以确保程序正当性与权利保护的衔接性。
2. 若第三人没有优先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向执行法院申报权利,而是直接通过诉讼程序直接起诉第三人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向受理诉讼案件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执行异议申报权利,已经违反了执行程序的法定程序,其行为影响执行效率及各方权益平衡。若允许第三人事后通过诉讼等途径随意干扰已推进的执行程序,将严重损害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实现及执行程序的稳定性,让执行异议程序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约束力。
结束语/Conclusion
最后,在现阶段能找到到期的债权实属不易,若“到期债权”很明确在执行程序中受挫或停滞,执行申请人应当积极的提起代位权,确保执行申请进一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