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是建筑行业典型纠纷类型,当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却被判令享有全部工程款,被挂靠企业垫付巨额成本后该如何追偿?本文结合2025年9月最新终审案例,完整还原裁判逻辑、提炼类案规则、提示实务风险,为建筑企业维权提供精准参考。
一、案例背景与裁判概况
案件核心: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生效判决确认其享有全部工程款权利后,被挂靠企业就其垫付的工程成本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涉及垫付主体资格、费用范围、资金占用利息、无效合同条款效力等核心争议。
裁判阶段:历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于2025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垫付款返还的核心判项,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1.1 基础事实梳理
2017年,A建筑公司(被挂靠方,下称"A公司")中标某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随后与自然人B(挂靠方,无施工资质)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B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项目全部施工,承担所有工程成本,A公司提供资质并收取1.5%管理费及每月2000元项目经理占用费。施工过程中,B于2018年5月中途退场,未与A公司办理任何施工交接、清算手续,也未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项目剩余全部施工任务实际由A公司指派的现场负责人C组织完成,包括后续材料采购、人员调度、质量管控、竣工验收等全流程工作。项目于2018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累计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868万元。
2023年,前诉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存在明显矛盾性:虽然已查明B仅参与了前期施工、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程,法院仍认定B为案涉工程唯一实际施工人,判令发包人将全部剩余工程款463万余元直接支付给B,未考虑A公司实际完成后续施工的成本投入。该判决直接导致A公司利益严重失衡:一方面需承担工程后续整改维修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不仅未获得任何剩余工程款,还与派驻项目的现场负责人C共同为项目垫付了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税金等共计289万余元成本。在前诉判决已确定全部工程款归B所有、双方无法就成本分担自行协商的情况下,A公司只能通过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方式进行止损,该追偿是前诉裁判利益失衡背景下的必要救济路径。
1.2 法院裁判结果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本案是挂靠施工纠纷中较为特殊的类型,争议根源在于前诉生效判决的权利义务分配存在明显失衡:挂靠人B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施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清算手续,却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全部剩余工程款,而实际完成后续施工、垫付大量成本的被挂靠人A公司却未获任何工程款分配,只能通过追偿权诉讼主张权利。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挂靠关系下被挂靠人追偿权的行使边界展开,法院对四项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尺度: 



三、类案裁判规则提炼
结合本案及同类案件的裁判情况,可提炼出挂靠关系下被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三项普遍裁判规则:
3.1 追偿权的成立不以挂靠协议效力为前提
即使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只要被挂靠人实际为项目垫付了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税金等工程必要成本,且实际施工人已享有全部工程款权利,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挂靠人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该权利独立于挂靠协议的效力。
3.2 垫付事实的认定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被挂靠人主张的垫付款需满足三个条件:(1)款项实际支付;(2)用于案涉工程;(3)属于工程必要成本。支付凭证、证人证言、付款对象与工程进度的匹配性等均可作为证据,只要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认定垫付事实成立。
3.3 无效合同的收益类条款不予支持
挂靠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费、挂靠费、利润分成等收益类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有约束力,被挂靠人仅能就其实际支出的成本主张追偿,无权主张协议约定的收益。若被挂靠人主张实际管理成本,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不予支持。
四、实务风险提示


五、结语
本案是建设工程挂靠关系下追偿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的裁判逻辑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禁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益"的基本原则,既支持了被挂靠人就实际垫付成本的合理追偿请求,也否定了其基于无效合同主张收益的诉求,同时明确了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款终局享有者应承担的成本责任,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建筑市场主体应充分认识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尽量通过合法的内部承包、专业分包等模式开展合作,确需挂靠的,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资金往来和证据留存,避免产生纠纷后陷入举证不能的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