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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平、伊雪萍:“两高”重磅新规解读:非公腐败案量刑标准全面收紧

《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增设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首次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理念正式纳入刑法体系,实现了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罪名平等覆盖。2026年4月10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在司法适用层面彻底消除了因主体身份差异可能导致的裁判尺度不一问题,标志着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刑事规制进入“实质平等、全面从严”的新阶段。该解释不仅大幅收紧并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罪名的量刑标准,直接影响在办案件的刑期预期,更向社会传递出“平等保护、从严惩治”的鲜明信号,对民营企业构建系统、有效、可执行的内部合规与风险控制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紧迫要求。 


新旧司法解释对比

(一)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二)2026年新解释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具体对比如下: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挪用资金罪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人士撰写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阐述:“……《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表明,司法解释是有溯及力的,这也是前述司法解释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这一总体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司法实践的具体影响

对于目前尚在办理中的(或已发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案金额已超过300万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和职务侵占案,以及单位实施的行贿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等案件,由于2016年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等量刑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各地标准不一、量刑差异较大的问题。但2026年新解释明确了上述情形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前述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及权威人士撰写的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对于行为发生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形,应当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办理。因此,对于上述正在办理的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很可能直接适用新解释确立的更严厉标准,其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被告人面临比以往司法实践更为严重的刑罚后果。当然,对于前述案件是否直接适用新的标准,司法实践必然产生争议。亟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出台专门文件、理解与适用等方式,对此类过渡时期案件的处理标准予以明确,以统一裁判尺度,以保障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公正性。

对于涉案金额尚未达到前述标准(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未达300万元,单位行贿未达200万元)的在办(或已发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虽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仍应坚持2016年司法解释的旧标准,但新解释的出台本身已传递出明确的从严惩处信号,可能在实际司法裁量中产生潜在影响,导致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在最终裁量时,其内心的“量刑尺度”不自觉地参照或趋近于新标准的严厉程度。因此,即便在旧标准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被告人也可能面临较以往同类案件更为从重的处罚倾向。

对于2026年5月1日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的新发案件,其法律适用已不存在任何争议空间,司法机关将直接依据新确立的、更为严格的数额标准进行定罪量刑,这标志着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部腐败行为的刑事打击进入了一个全面从严的新阶段。


实务应对建议

新的司法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时间节点对当前正在办理(或已发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及未来新发案件都具有重大程序意义。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对于尚在办理(或已发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案金额触及新标准中“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等关键量刑门槛的案件,律师的辩护工作应采取多方面、前瞻性的综合策略,包括:(1)首要策略是与时间赛跑,力争在4月30日前取得实质性进展,例如完成关键证据的质证、金额的重新核定或达成重要的量刑协商,力求在旧司法解释框架下完成关键程序节点,这是避免适用新标准中更严厉量刑规定的直接途径。(2)依据现行有效的2016年司法解释,强调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当事人基于旧规形成的合理预期,主张若以事后出台的更严厉规则升格量刑档次,将违背社会大众的合理预测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3)善用新解释中存在的“平衡条款”,新解释第八条同时强调在决定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故辩护中应准确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张充分考量退赔退赃、认罪悔罪、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争取在较低的刑罚幅度内从宽处理。(4)对于已发而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或虽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处于诉讼程序早期(如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预判并着手准备新司法解释或量刑标准适用的应对方案,是律师辩护工作的核心与关键。针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量刑档次提升等实质性问题,提前就证据采信(如审计报告的质证)、金额认定(区分既遂与未遂、剥离合法收入)、情节评价等方面构建全方位的辩护思路。

(二)对于尚未发案、未来可能新发的案件,建议:(1)民营企业充分认识当前形势。新的司法解释以“平等保护、从严打击”为导向,标志着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刑事风险已实质性升级。这不仅是对司法尺度的重塑,更是对企业治理能力的直接考验。(2)民营企业应当将合规从形式要求转向生存必需。构建全覆盖的反腐合规体系,强化关键岗位的法律风险培训,严格财务流程与资金监管,并建立有效的内部举报与查处机制。通过系统性的合规建设,企业才能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筑牢防线,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