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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研析|丁国琼律师:不得随意扣减押金!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虽然房地产行业萧条,房价下跌,但对于当代年轻人特别是刚毕业初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而言,租房居住仍是首选。但对于社会阅历较浅90、00后而言,“退租时被房东举着手机闪光灯查验墙角划痕,数百元押金动辄被扣”“入住未满半年即遭30%幅度涨租,不接受便需即刻搬离”等痛点始终让大家对于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

国家出手,给足安全感!

2025年9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聚焦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租房市场的虚假房源、押金乱扣等现象,它标志着租赁市场从“野蛮生长”转向法制化轨道,致力于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住房租赁环境。


律师解读《条例》:

一、押金乱象终结,押金克扣戴上“紧箍咒”

押金纠纷长期是租赁市场的顽疾。不少租客经历过退租时房东以“卫生费”“设备折旧”等模糊理由随意克扣押金,甚至拖延数月不退还的困境。

《住房租赁条例》第十条: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常见的“提灯定损”式索赔、中途涨价间接威逼租户提前退租等扣减、拒绝退还押金的做法被明确禁止,房东扣减押金必须以双方在租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这一规定使押金扣减与退还从“房东说了算”走向契约化,租客维权从此有据可依。


二、国家下场打假,住房租赁企业“图文不符”将受严重处罚

买家秀和卖家秀不仅存在于服装行业,租房市场也同样存在,住房租赁企业为吸引租户,常使用网络图片虚假宣传,或对住房地址、配套设施等进行虚假宣传,其中不乏导致部分租户被该虚假房源信息吸引而签订合同,入住后却发现“图文不符”。

《住房租赁条例》第十六条: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拒绝提供你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握有多套住房资源,其中确实有装修、位置均可的优质房源,大多租赁企业会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此套房源图片及信息冒充别套房源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在快节奏的生活状态下,不乏有“看图选购”的租客,往往只能吃哑巴亏。《条例》之下,住房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最高可受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中介公司需依法办事,否则将停业5年!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租房租赁市场重要的主体之一,其与从业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和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1、规范中介结构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首先,从事住房租赁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其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租赁住房的,需核对委托人身份,实地考察房源并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最后,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中介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2、严令禁止以下行为:

中介机构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物室、车库等非生活空间;

中介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服务费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中介机构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中介机构不得未经同意以当事人的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从事业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3、违法必受罚!

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的,最高可罚款10万元;

中介机构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的,可处2-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的,可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四、赋予多重责任,给予住房租赁市场多重保护!

当今社会,在城市化进程当中,租房作为长期居住选择越发普遍,我国超过2.6亿人口选择租住房屋,租房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保护广大租客的租房安全,监督管理在《条例》中独立成章,《条例》详细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等职责,以便通过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