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下称现房销售新规),正式确立了商品房“封顶预售+优先现房销售+全链条资金监管”的全新交易规则体系。新规的出台,将从风险源头重构房地产开发、资金流转、风险隔离机制,将深度重塑房企破产的风险成因、债权结构及管理人履职边界。本文试结合新规条文与破产实务争议,从专业破产法律视角,解读新规对房企破产、保交楼模式的影响。
一、现房销售新规核心要点梳理
本次新规核心逻辑为抬高预售风险门槛、全面推行现房销售、闭环管控项目资金、压实项目主体责任,通过事前风险防控,从根源减少房地产领域增量破产风险,且明确“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实现新旧项目平稳过渡。
(一)统一预售标准,实现购房资金全流程闭环监管
新规彻底终结各地预售许可标准乱象,从制度上压缩地产项目高杠杆、快周转的违规操作空间。一是统一预售准入底线,明确商品房预售必须完成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封顶,从源头降低烂尾风险。二是实现购房资金全额监管,要求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全部纳入项目主办银行监管账户,全面杜绝售房资金体外循环、被关联公司挪用等情形;同时设置严格的资金解封双条件,仅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达标、具备完整交付条件时,方可解除监管;房企逾期交房的,购房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追回全部购房资金并主张违约责任。三是明确新旧项目区分原则,新规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沿用原有政策,不溯及既往,保障市场秩序稳定。
(二)分层推行现房销售,创新现房定金监管机制
新规明确,对于新出让土地、已出让土地但未取得工规证的项目,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模式;对已取得工规证的存量项目,鼓励房企转型现房销售。同时建立现房销售备案制度,明确现房销售前项目权属必须清晰无瑕疵,土地及房屋不得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房企需提前解除土地、在建工程抵押,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后方可对外销售,从根本上规避交房难、办证难问题。
此外,新规首创现房定金监管规则,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收取购房定金,且定金需全额存入专项监管账户,待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封。若房企违约无法按期交房,监管资金可直接保障定金返还及违约责任。
(三)配套制度协同落地,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新规还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一是推行主办银行专属制度,单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统筹负责开发贷款投放、预售资金、现房定金监管账户开立,实现项目融资与销售资金全闭环管理;针对分期开发项目,创新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抵押模式,虽暂无实操登记规则,但将彻底改变传统整体抵押的融资与处置逻辑。二是严格落实项目公司独立开发制度,压实项目公司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公司与集团总部的风险隔离,禁止集团挪用项目资金、抽逃出资、违规分红,阻断集团债务风险向单个项目传导。三是推行交房即交证制度,要求现房销售前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优化网签与产权登记流程,实现房屋交付与分户产权证办理同步落地,切实保障购房人物权权益。
二、新规对房企破产实务的影响
过去大量房地产破产案件的根源,就是预售模式下房企提前回笼购房资金,资金脱离项目管控,被关联公司统一调拨用于扩张拿地或偿还其他债务,一旦项目资金链断裂,楼盘停工,最终只能进入破产程序,引发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多重权利博弈,政府保交楼压力巨大。新规通过源头治理,大幅降低新项目破产风险,同时改变传统房企破产的实务规则与处置逻辑。笔者结合长期深耕房企破产、执破融合及保交楼专项实务经验,试分析新规对房企破产实务的影响。
(一)购房人权益风险大幅降低,新型破产衍生争议同步涌现
新规实施后,新项目的售房资金、定金全程封闭监管,即便房企陷入破产,监管账户留存资金也可足额支撑项目续建、完成交付,彻底扭转了以往购房人“钱房两空”的困境,极大化解了房地产破产案件中的核心社会矛盾。
但同时,新规创设的全新监管规则,催生了一系列现行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的新型实务争议,成为未来破产案件的审理难点,例如,预售资金、现房定金监管账户资金的权属界定问题,该部分资金是否属于房企破产财产、破产受理后管理人能否直接划扣处置;又如,现房定金违约清偿问题,购房人主张定金本金返还及双倍罚则时,能否优先从监管资金中清偿,二者是否适用同一清偿顺位。前述争议尚无统一裁判标准,未来或将成为房企破产实务中核心争议问题。
(二)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适用场景大幅减少
房企破产案件中,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及普通债权。新规出台后,未来新项目依托封顶预售监管、现房销售模式,项目资金与建设进度深度绑定,烂尾、资金挪用问题基本杜绝,绝大多数购房权益纠纷可在破产程序外化解,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场景将大幅减少。
(三)中小房企重整投资难度显著抬升
在现房销售模式下,房企需通过自有资金完成建设之后才能够大规模回款,传统高杠杆、高周转的开发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对于资金储备薄弱、融资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房企而言,新规出台后将迎来新一轮行业出清,中小房企破产案件将持续增多。
此外,对于房企重整的意向投资人而言,需重点关注破产楼盘是存量项目还是新项目,认真核查监管账户与主办银行权责,重新测算长周期下的资金占用与回款,在重整计划中提前明确监管资金使用规则,避免因政策规则理解偏差造成重整计划执行障碍。
(四)管理人履职内容发生变化
第一,确立新旧项目差异化处置规则。管理人承办房企破产案件后,首要工作即为核查项目工规证取得时间,区分存量项目与新项目。存量项目仍面临购房者债权、工程价款、抵押权的传统权利冲突;新项目的核心争议则集中在定金监管、主办银行权责、集合抵押顺位等新型问题。新旧两套规则并行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第二,监管账户核查成为接管核心工作。管理人接管破产房企后,需精准区分普通经营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定金监管账户,逐一核实项目对应主办银行、监管协议、资金拨付条件与解封标准。同时,管理人不得直接将监管资金认定为债务人破产财产,而需主动对接住建、金融监管部门,平衡破产财产处置规则与行政监管要求,明确资金权属与处置权限。
第三,规范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与追责认定标准。新规强化了项目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严控项目资金挪用的监管要求,未来随着项目风险隔离机制落地,房企集团与项目公司无正当理由的资金调拨大幅减少,预计房地产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将显著下降。同时,针对新规实施后的违规挪用监管资金行为,管理人可依法向集团主体追偿,追回资产专项用于项目续建与债务清偿,优先保障保交楼权益。
第四,主办银行双重身份将引发债权处置新难题。新规出台后,主办银行兼具开发贷款融资方、项目资金监管方双重身份,房企破产后,管理人需精准厘清开发贷款抵押权、监管账户资金权益、银团成员权利边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或更为复杂。此外,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抵押尚无登记与实操细则,分期开发项目的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顺位界定,未来也将成为房企破产案件的重大疑难问题。
综上,现房销售新规将降低房产项目烂尾与破产风险,有力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新旧制度交替也带来监管资金权属、债权顺位、抵押权处置等一系列新型实务争议,后续房企破产处置将长期处于存量项目与新项目并行状态,政府、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及重整投资人需在准确把握新规精神的情况下,妥善解决好保交楼与债务化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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