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具有信息非对称性、地位非对等性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如何与具有主导地位的医院抗衡?我所刘浏、颜真律师长期专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近期代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患者的权益。
01
事件始末
患者杨先生在结石手术后左肾急速萎缩被切除
2024年7月,患者杨先生因右侧腰腹疼痛伴恶心呕吐2小时,前往A医院(肾病专科医院)治疗。A医院诊断为“双侧输尿管结石伴双肾积水”,并计划实施双侧输尿管结石钬激光碎石取石+双J管留置术。A医院的医生在手术中发现:杨先生左侧输尿管下段明显狭窄,导丝无法通过,导致无法留置双J管。A医院在未进行告知的情况下,对杨先生左侧输尿管实施了碎石取石术,但未留置双J管,术后亦未进行提示,就让他出院了。
2024年8月,杨先生再次入住A医院,准备取除右侧输尿管双J管。入院检查再次提示:“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伴左肾积水”。然而,A医院的诊疗计划依然只针对“右输尿管双J管取出术”,对左侧的持续梗阻和肾积水仍然没有进行任何评估或处理。
2024年9月,杨先生因左腰腹疼痛到B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狭窄、左肾萎缩”等。最终,杨先生不得已接受了左肾切除术,其左肾被切除。术后杨先生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杨先生认为A医院的两次治疗存在严重过错,延误病情导致其左肾被切除,应该赔偿其损失。
02
跨界融合:“医疗专家+执业律师”精准研判
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患者杨先生联系律师团队后,向律师团队讲述了事件始末并提供了已有的病历资料。律师团队迅速联合医疗团队的泌尿科专家精准研判出A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A医院应当向患者杨先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患者杨先生委托律师团队代理其与A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刘浏、颜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出差前往在外地的A医院封存杨先生结石手术的所有病历,遭到A医院的拒绝后,随即向当地卫健委投诉,在卫健委的行政监督下,成功封存病历。2024年12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对“A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先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杨先生的伤残等级、杨先生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
03
司法鉴定意见:
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法院委托由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本次鉴定。2025年9月23日,刘浏、颜真律师前往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参加鉴定听证会,围绕委托人杨先生两次在A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由律师团队结合医疗专家意见撰写的书面陈述书。
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A医院在手术中对左侧输尿管狭窄处理不当,未采取任何有效干预措施;手术后未及时告知患者转诊;病历记录不规范。因此A医院对杨先生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系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建议责任参与度(原因力)30%—45%为宜。杨先生左肾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杨先生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
04
变更诉讼请求:
要求A医院顶格承担全部损失的45%的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出来之后,刘浏、颜真律师及时参照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要求A医院在35%—45%的责任参与度(原因力)内顶格承担全部损失的45%的赔偿责任。
05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顶格判赔全部损失的45%,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委托人全面兑现获赔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A医院在二次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认了杨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19973.32元(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45%的赔偿比例,即233987.99元。此外,法院还酌情支持了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A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医院按照过错原因力30%进行赔偿,驳回杨先生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A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诉讼保全了A医院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后,法院将之前已经保全到位的253987.99元案款直接扣划转交给了委托人杨先生,杨先生已经全面获得赔偿。
办案小结
这个案件虽然标的金额不大,但涉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
第一,鉴定意见给出的原因力范围是30%-45%。一审和二审法院为什么最终顶格判赔A医院承担45%的责任?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不仅要参考鉴定意见,还会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方式、手段以及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鉴定意见是事实判断,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的是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医院在两次诊疗过程中持续性地忽视患者的左侧输尿管狭窄问题,错失了最佳治疗时机,这种“一错再错”的行为,结合鉴定意见的事实判断,法院顶格判赔并无不妥。
第二,非重体力劳动者构成残疾是否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A医院上诉称,尽管杨先生构成七级伤残,但杨先生并非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应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不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法院认为,左肾切除明显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势必影响杨先生的经济收入和医疗支出,从而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这里的关键在于伤残等级评定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但法院可以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如器官切除、功能丧失等)来判断是否影响劳动能力。
第三,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A医院认为,杨先生自身疾病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但法院认为,医院的过错行为给杨先生造成了精神痛苦和创伤,应当赔偿。这说明,尽管患者自身疾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只要医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仍然有权主张精神抚慰金。
律师提醒
处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重要环节
第一,重视病历封存的重要性。一旦发生医疗损害纠纷,病历资料将是反映和呈现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重要文件,也是还原和判断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为防止医疗机构隐藏、篡改、销毁重要的病历资料,应当立即采取合法手段封存病历。
第二,精准研判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接受委托时精准研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最核心的环节,这需要医疗专家团队和律师团队协同判断,此环节通常是患者是否下决心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关键。
第三,重视医疗鉴定听证会。医疗鉴定听证会是医患双方就医疗损害鉴定进行的第一次交锋,鉴定专家会充分地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并就专业问题向双方提问,因此不仅要重视书面陈述意见的撰写,还要更加重视医疗鉴定的听证程序,认真准备陈述方案,准确回应鉴定人关注的各种问题。
第四,善于运用鉴定意见,但不要“唯鉴定意见论”。法院在确定原因力大小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律师应当充分论证医方过错的具体表现及其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
给患者的建议
第一,就医时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如果对诊疗方案有疑问,可以咨询其他医院的专家意见。
第二,留好所有的病历资料、收费凭证等。这些是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第三,事件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强,诉讼时效、鉴定申请等都有严格规定。
第四,不要轻易放弃。本案从一审到二审,患者最终获得了赔偿。维权之路虽然漫长,但法律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一场本可以治愈患者疾病、消除患者痛苦的手术,最终却以患者失去左肾、身心受到双重伤害收场。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医疗安全无小事,每一次疏忽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医院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患者因医院的过错而遭受比疾病更严重的伤害。
(声明: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