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花了一百多万买的新房,开发商资金链断了,项目停工快一年。每次客户问我的第一句话是:“律师,我的房子还能拿到吗?”
这个问题,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听过无数次。而每一次,我都要小心翼翼地措辞,因为答案实在不乐观。
但就在202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一份重磅文件——《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这份文件,可以说是给所有深陷房企烂尾困局的购房人,吃了一颗真正意义上的“定心丸”。
01
这份文件到底什么来头
先说说背景。
这份纪要是2025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在北京召开的座谈会形成的成果,当时邀请了住建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单位一块儿讨论。经过近九个月的酝酿,最终在2026年9月4日正式印发,当天就生效施行。
别小看这个“座谈会纪要”四个字。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的这类纪要,对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实际的指导约束力。换句话说,今后各地法院判房企破产的案子,基本都得照着这个来。
02
购房人,终于被放在了第一位!
整个纪要读下来,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购房人的权利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过去,房企一破产,购房人往往是最惨的。钱交了,房子拿不到,跑去申报债权,发现自己的债权排在银行、施工方后面,连汤都喝不上几口。
但这次,最高法院明确划了一条线:
消费性购房人——也就是买房用于自住、改善居住条件的人——只要签了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换句话说,楼可以烂,但你的房子,不能丢。
更重要的是,如果房子确实烂尾了、交不了了,购房合同被解除,购房人已经付的钱,包括个人按揭贷款,排在所有债权的最前面受偿,比工程款、抵押债权、职工工资都要优先。
✅给大家排一下这次纪要明确的清偿顺序:
1. 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付的购房款 + 个人按揭贷款
2.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3. 担保物权
4.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
最后垫底的,是那些滞纳金、罚款、惩罚性赔偿金。
说得直白一点:你买房付的钱,在破产清算时要第一个还你,连施工队的工钱都得排在你后面。
这个排序,放在以前,想都不敢想。
03
全款买房和办过预告登记的,更有保障了
这次纪要还专门回应了两个实务中特别棘手的场景。
第一个,全款购房人。
以前开发商破产,管理人(说白了就是破产清算组)经常拿《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说事——合同双方都没履行完毕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买房人交了全款,按说合同已经履行完了,但有些管理人非说还有办证、交房等义务没完成,硬要解除合同。
这次纪要讲得很清楚: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管理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句话,把争议堵死了。
第二个,办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
预告登记,通俗讲就是你在房产局“占了坑”,告诉全世界这房子我买了。但以前实践中,有些管理人会说“你没付清全款,合同该解除”,预告登记等于白登记。
这次纪要明确: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管理人不得以未付全款为由解除合同。 而且,只要破产程序终结前符合办证条件,管理人必须给你办。
04
还有几个让人眼前一亮的新规
征收拆迁安置户,享受和商品房消费者一样的待遇
以前拆迁户被安置的房子出了问题,维权路径很模糊。这次纪要明确,产权调换的安置户,可以参照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来保护。
已占有房屋的购房人,管理人不能随便赶人走
如果你买的房子虽然不是用来住的(比如商铺),但开发商已经交房、你也已经实际占有了,那管理人也不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以房抵债”有了明确的保护规则
开发商欠了别人的钱,用房子来抵债。这种情况过去争议很大,但这次纪要分不同情况给出了明确规则——只要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抵债协议有效,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也可以按相应规则获得保护。
05
除了保护购房人,还有这些实务亮点
续建融资有了“尚方宝剑”
烂尾楼最难的是什么?不是没钱,是没人敢给钱。因为续建投进去的钱,可能还不如银行、施工方的债权优先,谁愿意当冤大头?
这次纪要给出了一颗定心丸:续建融资债权一般按共益债务清偿,随时优先支付,而且可以在项目续建的增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简单说,就是谁给烂尾楼投钱续建,谁的钱优先还。
原施工单位不配合?法院可以强制移交
项目烂尾了,原施工单位不愿意退场,也不交施工资料,怎么办?纪要明确:法院可以采取强制移交措施,对负责人罚款、拘留,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这一条,是真有牙齿的。
写在最后
这次纪要(法〔2026〕137号)不是另起炉灶,而是把之前零散的规定整合起来,做了一次系统性升级。把购房人保护、合同履行、清偿顺位、续建融资、管理人职责等全部串起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比如,以前法释〔2023〕1号说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但优先到什么程度?排第几顺位?这次纪要直接给出了完整的九级清偿顺位表。又比如全款购房人能不能解除合同?预告登记有没有用?已占有房屋的非消费性购房人能不能被赶走?以房抵债的购房人怎么处理?以前的法律法规中要么没有答案,要么答案模糊,纪要这次全部给出了明确结论。所以,说“保护购房人”不是从这份纪要才开始的。但说“把购房人放在房企破产保护的最前面、最系统、最可操作”,确实是这份纪要第一次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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