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贵定县洛北河漂流“伴漂服务”引发全网热议。据媒体公开报道,该漂流景区存在伴漂服务,该服务被指存在擦边,甚至有网友称其为“商务漂流”,不同档位项目可以有不同程度肢体接触,并表示其他服务可以与“伴漂女子”私下详谈。
7月30日相关乱象曝光后,涉事景区投建运营公司第一时间发布声明,称网络流传的“伴漂”非其官方项目,系第三方公司私自行为。7月31日,县级联合调查组通报,查实合作企业违规推出分级有偿伴漂项目,责令景区全面停业整顿,漂流项目全部暂停,同步开放游客全额退票通道
天气虽炎热,但如此擦边的“伴漂”除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还存在怎样的法律隐患?景区运营公司能否因第三方公司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免责?发布的擦边广告视频是否违法?
坤源衡泰钟小娟律师对此从不同层面作出详细专业解读。
钟律师:根据目前信息,本次事件中明码标价、分级服务、线上引流线下私谈更多“服务”的经营模式,已越过道德底线,横跨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民事无效三重法律红线。
一、行政责任:
多个主体或面临治安、文旅、市场监管处罚
(一)有偿暧昧伴漂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报道,景区有关工作人员明确1988元项目可以牵手、抱抱、亲亲,并表示其他服务可以与“伴漂女子”详谈。支付费用从而“购买”抱抱、亲亲,属于有偿陪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如伴漂从业者中存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第三方企业统一排班、抽成、管理人员的行为,就构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
关键问题还不在于此,二是其他服务可以私下详谈。如果有证据证明通过私下详谈达成了卖淫活动,且有关公司和人员明知详谈的目标,则可能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卖淫的表现形式并不限于传统的发生性关系。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方企业统一招募女性从业人员,在漂流河道、码头休息区、周边配套场地提供陪侍空间,线上短视频发布充满性暗示的宣传文案招揽客源。提供经营场地属于“容留”的方式之一,而通过漂流这一文旅活动,撮合游客与从业者私下交易则可能被认定为“介绍”。按照法律规定,企业直接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线上运营人员,均可单独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同时执法机关有权全额没收伴漂项目所有违法经营收入。
(二)文旅、市场监管领域配套处罚
《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违反该规定,可以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当然,法律规定的主体是旅行社,但实践中,执法部门基于同类行为同等规制,可能将主体扩大到旅游经营者,并不局限于旅行社这一主体。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如违反该规定,可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如情节严重,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前述罚款、停业只是较轻的法律后果,若公安机关深挖细查,在可以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两家同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企业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引诱他人卖淫,或者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或者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应按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次事件公开信息,第三方企业规模化招募伴漂人员,长期推出分级付费服务,一旦后续存在卖淫活动,极易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景区提供伴漂服务,还提供双方私聊途径,为潜在的卖淫活动(如有)提供条件,属于“介绍”的方式。
并且,《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还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编号为“2023-05-1-371-002”的案例中,法院指出,阎某粤利用QQ群实施了介绍卖淫行为,对卖淫嫖娼活动并未实施管理和控制。卖淫嫖娼者何时、在何地、如何卖淫嫖娼以及费用的支付等,均由卖淫嫖娼人员自主决定。阎某粤并未从中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其对卖淫嫖娼活动仅起到介绍作用,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认定介绍卖淫罪。
可见,介绍卖淫的认定较为宽松,并不要求介绍者知晓何时、何地发生了卖淫活动,也不需要知晓费用支付情况,更不以从中牟利为前提。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对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包括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但实践中,更多的往往是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笔者在威科先行检索到本罪123篇判决书,其中涉及有偿陪侍的有58篇,占比将近一半)。
如果第三方企业组织未满十八周岁人员从事伴漂陪侍,将涉嫌此罪。
三、服务合同自始无效,游客有权全额退款
调查组通报中提到景区已开通全额退票通道,这一操作不仅是舆情应对,也是《民法典》下的法定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明码标价的有偿暧昧伴漂服务,以异性贴身陪侍、性暗示互动作为核心卖点,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游客与企业签订的伴漂服务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经营者因该合同取得的全部服务费,应当全额返还游客。
四、文旅行业经营者应当守住的法律底线
洛北河伴漂事件不是个例,近两年多地网红景区、水上乐园、夜市都出现过类似“有偿陪同”的擦边营销套路。不少经营者误以为,只要不直接组织卖淫,靠暧昧陪侍吸引客源只是打擦边球,最多接受文旅部门口头警告,完全忽视背后行政、刑事双重追责风险。
钟小娟律师总结, 本次事件给所有文旅从业者两点启示:第一,景区对外合作商户、外包项目必须设置常态化巡查机制,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禁止低俗、涉黄业态,一旦发现违规要及时终止合作并留存证据,避免因放任行为被认定为共犯;第二,宣传推广内容严格把控尺度,杜绝任何异性暧昧、独处私密互动的暗示性文案、视频,不要为了流量触碰法律红线,短期流量红利,远远抵不上停业、罚款甚至牢狱之灾的代价。
结语
一场网红漂流的擦边伴漂乱象,撕开了文旅业态灰色地带的法律漏洞。从公安治安处罚、市场监管罚款,到涉黄类刑事罪名追责,再到服务合同归于无效,涉事各方没有一方能够全身而退。舆情终会降温,但法律追责不会随热度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