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熊鑫,执业律师钟小娟担任辩护人的杨某某组织卖淫案宣判。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等人先后在广东中山、江门、重庆云阳、万州、永川等地通过开设足浴店的方式组织卖淫。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占股的场所失足妇女20余人,违法收入近3000万元。据此,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将本案诉至法院,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
辩护意见
审判期间,熊鑫律师和钟小娟律师提出了三项主要辩护意见。
一是全案客观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某系案涉足浴店股东,证明其系股东的相关证人证言与书证矛盾,依法不能采信。
二是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某知晓杨某2等人经营的系列足浴场所存在卖淫活动,证人主观推定的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当被采信。
三是在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当庭变更指控属程序违法,相关事实不应纳入本案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且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基于此,法院一审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宣告后,杨某某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生效。